平安普惠(2020)粤13民终3852号

2023-06-09 04:38:57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 裁定 书(2020)粤13民终38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邹**,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公民身份号码:。上诉人(原审被告):纪**,女,197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公民身份号码:。以上二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立斌,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汉中路2号亚太商务楼13层B、C单元。法定代表人:YONGSUKCHO。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李,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芷晴,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邹**、纪**与被上诉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1302民初16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邹**仅认可其借款限于2016年9月12日与案外人重庆金安小额贷款公司签订的编号DY20160113《授信及借款合同》,其认为编号为DY201197的借款合同、循环动用知晓书、还款计划书、《最高额委托担保合同》补充协议等签名“邹**”并非本人所签,否认后续借款218000元的真实性。本案中,本案的DY201197的借款合同当事人双方为邹**与重庆金安小额贷款公司,加之,被上诉人主张DY201197的借款合同等协议签订的整个过程均是在平安普惠APP上进行的,而平安普惠APP平台的提供者是平安普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故本案应当追加重庆金安小额贷款公司、平安普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便查实涉案编号为DY201197的借款合同、循环动用知晓书、还款计划书、《最高额委托担保合同》补充协议等的相关事实。综上,原判决遗漏必要的当事人,涉案事实有待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1302民初167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一审受理费的负担,由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在重审中予以确定;本案二审受理费9063元,邹**、纪**已经预交,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 长沈巍审判 员黄**锋审判 员刘艳妹二二一年五月六日法官助理岑羽翎书记 员谢晓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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