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借款人”的钱不还,还向借款人催债的“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借款人不还钱怎样申请执行

2023-07-23 10:20:30

 

最近这些年以来,很多年轻人都遭受了一些“身份不明”人员的非法侵害,甚至说有很多年轻人长期遭受这些“身份不明”人员非法侵害,而当受侵害人选择报警的时候,却因为这些“身份不明”人员主体不明,使用的又是一些互联网软件和1068、1069开头的短信实施的犯罪行为,很多地方相关部门根本没有技术和侦破这类案件的能力,最终只能无法立案。

最关键的是,因为这些催收人员“身份不明”,被侵害人就算想通过法律渠道起诉这些网贷平台或催收人员的话,但最终因为找不到主体而无法起诉,因为这些“身份不明”人员的存在是不被网贷平台承认的,所以网贷平台也不会为他们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其实,一直以来,被侵害的人到底是不是真的欠钱了,或者说这些“身份不明”人员在以非法手段实施催收的时候被侵害人到底是不是已经依法履行完自己的还款义务,甚至于这些“身份不明”人员催收的到底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有效债务,还是超过年化综合利率36%利率红线以上的无效债务,这些也只有这些“身份不明”人员自己心里清楚,而他们之所以利用“匿名”的方式催收,一而再的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债务清单,以及其隶属公司的基本信息行为,已经说明了一切了。

值得关注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了有效债务和无效债务的区分,甚至于还明确了合法的利率标准,内容如下: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而且,根据合同法和民法典中都有相关规定,《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最关键的是,现在很多借款人都是在单一网贷平台多次借款,而被多次扣除的砍头息,除法定利率以外,其折抵金额已经远远超过借款人本身的债务,而这些网贷平台以及其委外的催收人员一直持续催收可折抵债务对抵的债务和超36%以上的无效债务,严格的来说,这就是“敲诈勒索”行为的存在。

最关键的是,截止目前,P2P网贷市场上所存在的问题就是借款人到底是遵守法律依法偿还债务,还是“无视”法律偿还P2P网贷平台的“高利贷”,而大部分借款人和从事法律人士认为,作为中国公民,依法偿还债务是一个中国公民应尽的义务,但是,如果借款人遵守法律依法偿还债务的话,那么,偿还的金额肯定是与P2P网贷平台所要求的金额不符,借款人依然还是遭受到P2P网贷平台以及其委外的催收机构非法侵害,但是,如果按照P2P网贷平台要求的金额偿还债务的话,那么,借款人在遭受到其长期侵害以后,根本无力承担如此高利率的“高利贷”债务,所以,现在的借款人进入了一个两难选择的境地。

最可怕的是,如果借款人选择依法偿还债务的话,就算没有实施以往债务被扣除的扣息对抵,而且还依据24%年化综合利率偿还债务的话,那么因为这个利率标准与网贷平台有着不符,借款人以及其亲属好友依然会遭到“身份不明”非法侵害。

而就算借款人以多次在单一网贷平台多次借款被扣除的砍头息抵债的话,就算超过借款人最后一期所借的债务,借款人依然因为最后一期未还,还会遭受到这些“身份不明”的人员非法侵害。

所以说,综合现在P2P网贷市场的情况,借款人到底欠钱不欠钱仍然是存在的最大问题,按照法定利率计算的债务,其实在P2P网贷平台眼里并不能作为标准,而他们眼里的标准是其网贷平台高于法定利率标准的“高利贷”的标准,就算按照法定利率计算出来的结果,并非是借款人欠了网贷平台的钱,而计算出来的结果是P2P网贷平台应返还的金额高于借款人所偿还的债务,那又能怎么样,受到侵害的不还是借款人群体吗?

我们以闪电借款为例,河南省新乡市的徐先生在闪电借款一共借款了13次,每次借款的金额为2000元,而每次借款到账金额是1750元,而在还款日当天偿还的金额仍然是2000元,也就是说徐先生所借的贷款在借款周期21天后,借款所付出的单次价值是500元,而一共借了13次,计算出来的结果是6500元,其中刨除符合24%标准的每次合法的利率是35元,13次就是455元,而6500元减去455元就是6045元。

而徐先生最后(第十四期)借款的金额是2000元,刨除本金加35元的法定利率是1785元,6045元减去1785元,闪电借款应返还的金额是4260元,而这4260元至今已经三年多了,我们按照15.6%法定利率计算的话,现在已经是5361.44元,所以,并不是徐先生欠闪电借款的钱,而是闪电借款欠了徐先生5361.44元至今未还。

在徐先生长期遭受自称为闪电借款委托的催收机构恶意催收时,徐先生也多次联系闪电借款官方要求依法返还无效债务,但均遭到了拒绝,现在,大家再想一想,到底谁欠了谁的钱,其实借款人仔细一核算就会一目了然。

大家觉得难道不应该这样吗?法律条款规定的才是最后的结果,难道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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