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侦查阶段,为什么强调律师介入?

2023-06-26 15:43:56 阅读:

 

在刑事案件中律师的工作很多,作用也是不容置疑的。现在小编就将律师在刑事案件中 侦查阶段的工作和作用做

在刑事案件中律师的工作很多,作用也是不容置疑的。现在小编就将律师在刑事案件中 侦查阶段的工作和作用做一个简单的介绍,希望可以让您能够有一个最基本的了解。

侦查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审查逮捕、取保候审改变强制措施、减轻罪责辩护等几项工作。

1、审查逮捕

在审查逮捕环节,因为检察机关的介入,使得原本单一的办案主体和侦查思路有可能发生新的变化。由于职责不同,检查机关与侦查机关的立场也不一样,一般来说检察机关比侦查机关更为慎重。因此,律师也有了相对更大的工作空间,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工作:

第一是罪疑方面,可以通过分析侦查机关认定当事人实施犯罪事实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或者直接提出相反证据,以此使检察机关不予批捕。

第二是罪轻方面。对于罪行较轻,可能判处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刑罚以及对于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初犯、从犯、过失犯、未成年犯、接近成年犯、老年犯(75周岁以上),或者有自首、立功表现,或者具有积极退赔、确有悔罪表现,不会发生刑诉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社会危险的,可以建议检察机关不予批捕。

对于建议检查机关不批准逮捕的工作主要围绕《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展开,在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阶段以及捕后,律师还可以针对羁押必要性向检察机关刑事执行部门提出申请审查的辩护意见。

相关法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 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二)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三)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第十八条 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预备犯或者中止犯;

(二)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三)过失犯罪的;

(四)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

(五)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六)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七)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八)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九)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十)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十一)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

(十二)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2、改变强制措施

实践中,对于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过失犯罪的;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的几种常见状态,可以着重予以研究分析,提出不予继续羁押的意见并建议检察机关审查采纳。

3、减轻罪责辩护

侦查阶段是一个相对不确定的状态,律师可以根据案件侦查的进展不断调整自己的辩护方案,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利益。

一是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案件中当事人死亡的、行为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没有犯罪事实的、犯罪事实不是当事人所为等,律师可以提出要求侦查机关撤案的辩护意见。

二是在侦查终结前,对于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主犯与从犯,律师可以根据事实和案情,提出相关意见:首先对于行为本质的认定,建议办案机关仔细区分系犯罪还是普通违法,是否可以通过一般的行政处理予以解决。

其次对于罪名的认定,建议办案机关结合事实证据准确评价,是否存在认定责任过重,是否应当调整为相对轻罪名。

最后对于当事人的犯罪地位和作用,建议办案机关有所比较,确定是否有可能系从犯,是否应当降低排位顺序。

侦查阶段,对于嫌疑人有利的情节如果没有律师介入进行辩护,侦查机关很容易就会忽视掉,非常不利于当事人的刑责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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