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法庭审判程序
法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开庭审理,由公诉人、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出庭,听取控辩双方就证据、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的意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量刑标准等问题进行审理的一种诉讼程序。

参考资料列表
案情简介
甲和乙在朋友家里因为玩纸牌起了争执,争执后两人一起回了同一间出租屋,第二天甲又从出租屋返回了自己的父母家里。乙的一位朋友来找乙时,乙被人杀害了。经现场勘验、讯问,并结合死者的死亡时间判断,警方认定死者是在被谋杀的过程中一直在案发现场,死者是被谋杀的。
在本案中,被告人 A的供述,被告人 B的父亲的证言,证人的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验、检查的记录,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的证明材料。
被告人 A认为其并未杀死被告 B。他的辩方认为:(一) A不具有谋杀 B的作案动机。(2)本案中,原告的死亡时间与法医鉴定报告中被害人的尸斑,角膜,瞳孔等遗体特征相矛盾;公诉人仅仅以此为证据对甲实施了蓄意谋杀,不能满足“证据真实、充分”的要求。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对被告 A谋杀被告 B的指控,是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提出的,是不能成立的。判决作出后,原告没有提起诉讼,公诉方也没有提起诉讼,本案的判决已经生效。
案例研究。
本案中,甲对乙的杀戮,由于缺乏足够的证据,只凭间接证据,不能定罪,故法院以不构成犯罪为由,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判决作出后,甲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服,该判决即生效。
解决方案过程
法庭的审判是由陪审团的首席法官进行的。
(一)审判开始
1.书记员在开庭之前按顺序完成以下工作:
(1)确定原告、被告、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是否出庭;
(2)宣读裁判文书;
(3)要求辩护人、公诉人出庭;
(4)邀请审判长和审判员(陪审员)出庭;
(5)法官入席后,应在法庭上向审判长通报开庭前所做的工作。
2.在由审判长宣布开庭、传唤被告人后,对被告人进行以下调查:
(1)姓名,出生日期,民族,出生地,学历,职业,地址,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2)有无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的类型、时间;
(3)是否实施了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时间;
(4)接到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书面通知之日;附带民事程序的,以附带民事程序的被告接收民事起诉书的时间为准。
3.由审判长宣布案件来源,案件起诉缘由,附带民事案件的起诉人和被申请人的名字(简称),以及开庭与否。对非公开听证的案件,应当在法庭上说明非公开听证的原因。
4.由审判长宣布陪审团成员、书记员、检察官、辩护律师、鉴定人、翻译员的姓名。
5.法官应当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告知,在庭审中,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当事人可以提出要求,要求陪审员、书记员、检控官、鉴定人、译员等人员回避;
(2)提交证据材料,要求新证人出庭作证,要求调取新证据,要求重新进行鉴定,或者要求进行勘验和检查;
(3)被告可以提出自己的抗辩;
(4)在庭审结束后,被告人可以提出最终意见。
6.法官分别对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提出的是否要求回避、要求谁回避以及为什么要求回避等问题进行询问。如果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审判人员和支持公诉出庭的检察官回避,经合议庭认定,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由合议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办理;如发现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应当予以拒绝,并继续由法庭审理。如果回避申请人当庭提出复核请求,则在做出复核决定之后,合议庭将暂停开庭,并确定是否应继续开庭。审判长对同意或拒绝受理的裁定及复核裁定予以公布,并注明原因。必要的时候,还可以请院长在法庭上宣读。
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将同一被告一并出庭,分别确定其身份和基本情况后,着重说明前述事项及被告在庭审中的权利,并询问其是否提出了回避请求,以减少重复劳动,节约庭审时间。
(二)法院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的所有事项结束后,首席法官将宣布对案件的审理开始。
1.起诉人阅读了起诉书。
2.被告人和被害人对起诉书所称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单独的供述。
3.对被告人和被害人进行讯问和发问。
4.证据的出示和验证。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在法庭上经查证、核实后,方可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
5.检索新的证据。
6.证据经合议庭调查、核实。
(三)庭审答辩
法庭辩论是指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之间就是否构成犯罪,犯罪性质,罪责大小,证据是否确实,处罚方法等问题进行的一种相互抗辩的诉讼程序。
在首席法官的指导下,法庭辩论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公诉方的陈述;
(2)被害人和辩护律师的陈述;
(3)被告本人提出的抗辩;
(4)辩方的抗辩;
(5)原告与被告之间进行答辩。
在庭审中,若合议庭发现有新的案情需要审理,则由审判长宣布中止审理,重新审理,并在查明新的案情后再行审理。
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与被告的陈述中并无新的问题与观点出现,故不需要再进行进一步的辩论,必要时,应当中止原告与被告的陈述,宣告诉讼结束。
(四)被告的最终声明
法官在宣判结束之后,被告有权作最后陈述。合议庭认为在被告人的答辩中有新的事实和证据存在,有可能影响案件的最终判决的,由合议庭重新审理;如被告有新的抗辩理由,经合议庭同意,可以重新审理。
附带声明指出,可以在法院审理之后,由法院在法庭上进行调解,处理附带的民事案件。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将其与刑事责任部分一起定罪量刑。
(五)评论
在被告作完陈述之后,法官宣布休庭。
合议庭根据案情,做出如下判断:
(1)在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根据法定程序对被告定罪量刑。
(2)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明确、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犯罪行为与审判机关所确定的犯罪行为相抵触的,应当定罪量刑。
(3)在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不能成立的,应当作出宣告其无罪的判决。
(4)在没有充分的证据的情况下,对不能定罪的,以缺乏充分的证据为由,不予定罪。
(5)对于事实明晰、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认定有罪或无罪;对事实不明、证据不充分的,可以依法予以驳回。
(6)对未达16周岁的未成年犯,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宣告其无罪。
(7)犯罪嫌疑人是精神病患者,在无法识别、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的情况下,导致了损害后果,但未构成犯罪的,应认定其无罪。
(8)对于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如果不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也不是通过特赦令可以免除刑事责任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中止诉讼。
(9)对被告人逝世故的,由人民法院作出中止审判的裁定;在案件事实、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六)判决
判决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法庭判决,另一种是定期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5日内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公诉机关、辩护人、被告人的直系亲属送达。
定期宣判的,在宣布之前,法庭应提前公布开庭的日期和时间,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表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
宣判后,应当及时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公诉机关、辩护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送达判决书。
判决执行完毕后,还应当将判决书送达原籍地的公安机关。被告人为单位犯罪的,向其所在的工商部门备案。
宣告无罪的,应当在公共场合宣布。法庭中的所有人都应该在宣布裁决时站起来。宣判时,公诉方、辩护方、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起诉方不到场,并不妨碍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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