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国斌:目前的内容算法推荐流程和技术不支持事前预警常规化
在现有著作权法下,版权方提前给短视频平台发某影视作品的版权预警通知,在平台上的侵权内容特定化之前,并不能启动关键词自动过滤移除机制
11月12日,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崔国斌在数字平台版权保护及侵权赔偿问题研讨会暨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第十五届“创新与法制”论坛上做了有关“内容算法推荐,平台服务商“注意义务”如何界定”的主题发言,崔国斌的发言提出了几个核心观点。
一、国内现行法律下,平台服务商主要是内容传播的平台和通道,而不是一个直接传播者,这是分析所有有关互联网平台用户上传影视内容引发的版权问题的基本前提。
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网络平台用户传播侵权内容时,如果平台为用户提供了帮助,从法律上应该追究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不过,这个责任成立的前提是,网络服务商事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用户正在从事这个侵权行为,还依然为他们的传播行为提供帮助。
该分析框架目前为止仍然是国内法定的分析框架,它将平台或网络服务商视为一个通道,而不是直接传播者。在中国立法改变这一框架之前,这是我们分析问题的基本前提。
二、算法推荐适用法律的争议不仅存在于中国,也存在于美国。
美国现行法律规则是,在算法推荐下,如果网络服务商并不直接控制侵权行为,就不用承担直接侵权的责任。美国版权局主导的一个关于服务商责任改革的研究报告中,表达出了对现有规则某种程度的质疑。报告认为,Youtube通过算法,向用户推荐相关视频,可能超出了国会当年所想象的内容存储服务商所提供的服务的范围,因此,需要改变现有规则来应对此类内容推荐行为。
我个人的观感是,报告在这一点上做得并不是很成功,美国学术界有权威意见对这个报告持批评的态度。因为这个报告把网络内容存储与发布服务想象得太窄了,只是简单的一个存储平台,发布内容以后服务商什么都不做。这样的服务商其实一般不存在。
实际上,连美国立法者最初视为典型内容存储与发布服务的BBS论坛本身就包括很多内容推荐功能。比如,如果有很多人点击,平台就会自动把帖子置顶;主题相同的跟帖会自动汇总在一个主题下面,等等。也就是说,推荐或者说扩大用户内容传播范围的功能自始至终就存在。今天在视频网络那里,推荐功能只是表现为不同的形式而已。这在过去和现在,在中国和美国,并无本质差别。
三、短视频平台人工推荐和算法推荐是两套工作流程,法律意义上简单将二者相提并论,难以实现法律公平。
有观点认为,根据能力与义务对等原则,在选择通过算法推荐内容的时候,平台应该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也有观点认为,人工推荐和自动推荐,在法律意义上应该被同等对待。
其实,人工推荐和算法推荐有关键差别。人工推荐的注意义务是天然包含在推荐过程之中,因为在主动进行人工推荐过程中,人工顺便识别出作品的侵权属性,而无须额外负担实质性的成本;算法推荐本身并不包含自然识别行为,识别侵权内容是额外注意行为,需要服务商在自动推荐之外,额外付出人力成本。根据算法推荐目前工作原理,算法推荐过程中,很难主动精准识别一个作品的内容是否侵权,因此法律并未赋予服务商这一注意义务。
四、冷启动是算法推荐的重要流程,这一流程的运行机制决定了它很可能并不需要判定所推荐的内容是否为版权侵权内容。
一条内容一旦进入短视平台的推荐池,就会被机器系统自动推荐。第一轮推荐前,如果用户自主点击量不佳,系统会主动推荐给一些匹配用户,这个动作叫冷启动。冷启动阶段,机器选择的内容是根据热度和关键词来选择的,被个性化推荐的有可能是侵权内容,但是这个阶段机器并不需要识别被推荐的内容。从服务商的角度看,如果正版、盗版的内容大家都喜欢,为什么要将系统设置成偏好盗版内容呢?其实,服务商没有特别的理由从技术上偏好推荐盗版内容。换言之,只要用户喜欢盗版内容,该内容就会自动跑到前面。这是机器推荐和用户选择的一个综合结果。服务商没有必要主动的选择让盗版先弹出来。
五、在现有著作权法下,版权方提前给短视频平台发某影视作品的版权预警通知以避免短视频用户侵权,在平台上的侵权内容特定化之前,平台没有法定义务通过关键词过滤移除侵权内容。
特定侵权内容没有特定化之前,比如,著作权人只是告诉服务商作品名称的关键词或电视剧的名字,这个时候,服务商是否有义务采用该关键词过滤用户上传内容并进行人工审查?我个人认为,现有法律并没有赋予网络服务商这个注意义务。
当然,如果不计成本,这么做在技术上是有可能的。比如,涉黄内容就很可能会在第一个环节就进行过滤和人工审查。但是,作为一项公共政策,现有法律并没有将版权保护提升到这一优先等级,以至于要求服务商不计成本地筛查。此外,一旦开放,版权领域的事前通知要求可能会非常多。侵权内容特定化之前,与关键词过滤配套的人工审查会耗费企业和社会的实质成本。
基于现有立法,法院不应该在侵权内容在平台上特定化之前要求网络服务商承担关键词过滤加人工审查的义务。在侵权内容特定化以后,在现有技术条件下,要求网络服务商综合关键词过滤、访问量门槛、用户历史记录、全文内容精确比对等措施或策略,对该侵权内容进行过滤,防止它再次出现,是可以做到的。
(本文根据崔国斌在数字平台版权保护及侵权赔偿问题研讨会上的发言整理,崔国斌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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