妹妹想结婚却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直接冒用姐姐信息登记结婚,如何从法律的角度解读?-妹妹以姐姐身份证登记结婚
诉讼策略错了,法院判的也有点问题。
当然,我是仅按照报道的内容来分析,没去找判决书,如有错误欢迎指正。这个婚姻登记的错误在于“冒名登记”,等于当初办理结婚的不是这两人,而民政局却给登记了,是行政登记上的错误。
通常做法应该是去要求民政局撤销登记。如果民政局拒绝,那么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般会判决要求民政局撤销。
而不是直接去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或要求确认婚姻无效,这种情况压根不是法律规定的“婚姻无效”或“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不应该算重婚(不能单凭登记来判断是否重婚),来硬判婚姻无效。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不过,反正问题解决了,估计也没人去搞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