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烂尾楼工程”是“两个市场主体意识”缺失的结果-烂尾楼事件涉及哪些部门
何为“烂尾楼”?所谓“烂尾楼〞,是民间对于迟迟不能竣工并已停工的房屋工程的简称。所谓的“烂”是指工程目前处于停工状态,并且暂时看不到复工的希望。
因为“烂”使购房者焦虑失望,引发“集体断贷”风波。
全国有多少“烂尾楼”呢?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有数十个烂尾楼涉4.6万业主公告“强制停贷”,总房款高达347亿元,明文提到的资金缺口就有61亿。如恒大、新力、世茂、名门等房地产开发商榜上有名。
笔者认为,“烂尾楼”的出现是“两个市场主体”意识缺失的具体表现。
何谓“两个市场主体”?笔者在《企业营利=自主经营+社会协作》一文中,有过具体论述:
从本质上讲,市场经济重在“交换”,卖方只有让买方配合才能实现交换。因此说,市场上客观存在两个主体,一个是供应商,另一个是客户。两个主体进行“利益(价值)”与“商品(服务)”交换,同时完成“销售”与“消费”,双方才能各得其所。市场交换即在两个主体之间进行交换与配合。
在“集体停贷”风波中,市场交换主要围绕房产的买卖交换而展开。两个市场主体即是“开发商”与“购房者”。
按理说,这两个主体的地位应该是平等的,权利是对等的,应该一手交钱,一手交房,钱房两清。即使钱房不现成,也应该由双方约定个可行的解决办法,写进购房合同中:房子不现成,开发商保证建设工期并及时交房;购房款不现成,购房者认可合同约定的资金筹集办法,包括交纳首付与银行借贷以及分期偿还银行贷款,保证资金到位。权利义务在两个主体交易中应该规定的明明白白,按规履行并相互监督。
但是现实生活中,“两个市场主体”意识从来没有形成。购房者也不认为自已是房屋交易中的一方“主体”,也没有“主体意识”,不以自已是在建房屋资产所有者的身份去监督自已支出去的资金运行情况,房屋建造进度与质量把关。不然的话,房屋工程都停工了,已经“烂尾”了,银行监管账户的钱怎么还能支出去?监管怎么失效了?可见,“两个市场主体”意识缺失,监控失效,是开发商烂尾形成的重要原因。
可悲的是,到目前为止,不少建筑工程的建设管理中,都没有购房者这个“主体”的什么事,他们只有按期缴纳房款月供的义务。
即使到现在,一提到“市场主体”,人们马上就想到了处于供应方的企业,即使在“集体断贷风波”中,大伙也只是想到了开发商,想到了银行,认为它们才是“市场主体”,有人联想丰富,还会想到银行坏账,想到个人征信。很少有人会想到客户(购房者)也是市场主体?要知道现在已经是市场经济了,没有“客户”这个“市场主体”,供应商与空气进行交易?可见“市场主体”理论包括“供应商”与“客户”两个主体,而不是只有一个。
所以,笔者再次强调,因为“两个主体”意识缺失,导致市场交换不规范,监管失效,因此发生了烂尾楼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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