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2023-05-09 06:25:19

 

【案例】某工业企业属小规模纳税人,3月份产品含税销售收入154500元,货款尚未收到。

(1)销售货款未收到时。

应纳增值税额=154500(1+3%)3%=4500(元)

借:应收账款154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4 500

(2)缴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4 500

贷:银行存款4 500

【案例】某餐饮企业系小规模纳税人。当月与驻地某施工队签订为期3个月的施工人员就餐协议。协议规定,每月餐费为5万元(含税),在协议签订时一次性付清3个月的就餐费15万元,同时为施工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有关规定,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销售额=150000(1+3%)=145631(元)

应交增值税=1456313%=4369(元)

每月销售额=1456313=48544(元)

(1)收到施工队支付的餐费款时。

借:银行存款150000

贷:预收账款14563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4369

(2)每月确认营业收入时。

借:预收账款48544

贷:主营业务收入48544

如果该餐饮企业将一次性收取15万元餐费改为发行单用途预付卡,施工队一次性充值15万元,餐馆开具15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施工队每月划卡消费5万元。若该餐馆是月底售卡,施工队下月消费,则当月该餐馆不必就售卡缴纳增值税;若餐馆当月售卡,施工队当月消费,则

餐馆当月应缴纳增值税=50000(1+3%)3%=1456(元)

(1)发售预付卡时。

借:银行存款150000

贷:预收账款150000

(2)第一个月末。

借:预收账款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4854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456

第二、三个月的会计处理与第一个月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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