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中的责任认定

2023-05-09 09:27:34

 

本文来源:江苏法制报

周立虎于绘

【案情】

2017年3月,李某承包经营王某成立的加蓬国汽车服务公司,并签订《承包协议书》,约定每月承包金7万元。上述协议签订后,李某按约每月支付承包金,但从2019年12月起至2020年8月一直未有支付。2020年8月,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9个月承包金计56万元。庭审中,李某辩称因疫情影响,应加蓬国政府要求,公司在此期间并未经营,因此基于不可抗力,其无需支付该部分承包金。

【评析】

从法律角度观察,新冠肺炎疫情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可避免地会作为一种法律事实引起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本案中,从实事求是原则出发,综合分析判断疫情及防控措施,2019年12月疫情尚未发生,对该月承包金7万元,李某应当足额支付。疫情期间,李某并未完全停止经营,不能完全免除李某支付承包金的责任,可适当免除其部分义务。根据国家移民管理局公布的前往国家(地区)入境临时管制措施,加蓬共和国自7月1日起重新开放空中边境,允许每家航空公司每周执飞两次国际航班。结合上述政策,法院认定李某经营因疫情影响的时间为2020年1月至6月,在此期间承包金,法院酌情认定为每月4.2万元。2020年7月至8月的承包金仍应按合同约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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