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遭3男子轮奸未报警 “男友”:她看上去比较随便(3女子被同一男子团灭)
随着现代网络的日益发达,我们的交友模式也在与日俱增。但同时我们也面临着网络带给我们的隐形危害。
一旦网络交友不慎,就容易产生无法挽回、无力承担的后果,像迷奸、强奸等等不幸。
当我们受到侵犯时,最好的选择就是寻求警方的帮助
,但也有无知少女选择隐忍,例如下文中的周玲(化名)。
【案例讲解】
王某在网上通过QQ聊天认识了在校女生周玲(未满14周岁),不久后两人在网上以男女朋友相称。
案发前几天,王某和周玲还在案发的小区有过身体的亲密接触,当时是周玲自己带过来的避孕套。
2017年5月的一天早上,王某、张某、赵某(案发时三人均未满18周岁)骑电动车,将周玲带到案发小区,
采用暴力手段先后强行对周玲实施奸淫行为
,在实施过程中,赵某未能得逞。
案发后
王某称,觉得周玲看上去比较随便,决定对其实施轮奸。
值得警醒的是,案发后,受害人周玲并未报警,还是一年后因为其他人举报后才得以案发。
一、轮奸罪如何定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
、关于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1)强奸罪与通奸行为
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
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强奸,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强奸,均不能定强奸罪。
(2)对“半推半就”的奸淫行为的认定
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
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
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2、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按传统贞操观,我们认为以是否奸入,作为强奸妇女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比较适宜。
综合以上内容看来,
轮奸罪是强奸里面比较严重的一种罪行,国家法律规定也是非常严格的,当然处罚也不会轻。
对于以上法律内容,你是怎么看待的呢?欢迎点赞评论,留下你的看法!
以上就是关于《少女遭3男子轮奸未报警 “男友”:她看上去比较随便(3女子被同一男子团灭)》的全部内容,本文网址:https://www.7ca.cn/baike/37684.shtml,如对您有帮助可以分享给好友,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