鞭刑,社死,劳改与劳教,行政拘留。-鞭笞刑法标准

2023-06-02 00:22:08

 

新加坡是一个鞭笞的国家。

根据新加坡法律,法院只惩罚犯有强奸、严重伤人、故意破坏、触摸女性敏感部位等罪行的囚犯。鞭刑是刑法制度中的一种酷刑,要求一鞭子打下去就要受刑人皮开肉绽。

新加坡鞭刑(Caning in Singapore)的刑鞭长1.2米,粗1.3厘米。在行刑前,刑鞭会在清水中浸泡一夜,使之充分吸水,增强柔韧性,这样做是因为干燥的刑鞭在行刑时可能断裂,一旦断裂,藤条上的刺就会扎进犯人的肉里。鞭刑要求一鞭子打下去就皮开肉绽,疼痛难忍。每打完一鞭,医生都要检查,一旦发现受刑者不能承受下一鞭了,便暂停鞭刑,过3个月再继续打。鞭刑室非常宽敞,天花板很高,地板锃亮。在房间尽头有一列桌子,监狱官员坐在桌子后监督行刑。在房间的另一头立着鞭刑架。鞭刑架高2.74米,用木头制成,相当牢固。刑架下有供犯人站立的木制底座。犯人将被赤条条绑在刑架上,两位狱警分立两侧。行刑时,各家报纸的记者都可以到现场拍照

虽然大赦国际坚决谴责这种惩罚,但它已经写信给新加坡政府,要求废除鞭刑。然而,新加坡官员坚决支持鞭刑。他们认为单靠监狱无法震慑犯罪,只有鞭刑才能产生真正持久的效果。

当法院判处鞭刑时,许多罪犯恳求法院不要鞭刑,许多犯人宁愿多坐几年牢,也不愿受1下鞭刑。

因为刑后数周内犯人一般都无法坐下,鞭刑的疤痕将是犯人终身的耻辱,即:社死。

社会性死亡,网络流行词,其含义多为在公众面前出丑的意思,已经丢脸到没脸见人,只想地上有条缝能钻进去的程度,被称之为“社死”,

我们有没有这样“社死”的惩罚机制呢?有!之前社会一提到“劳改犯”,“劳教犯”,包括亲属,邻居都避之不及。

劳动改造简称劳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等社会主义国家所使用的罪犯管理的手段,20世纪50年代从前苏联引进。

中国国内外常将劳改与劳教混淆,中国官方也笼统地合称为“二劳”,但二者是完全不同的,后者是一种行政处罚制度。

劳动改造,简称“劳改”。是对判处徒刑的罪犯,凡有劳动能力的,强迫他们在劳动中改造自己,成为新人。是改造犯罪分子的重要手段之一。

劳动教养就是劳动、教育和培养,简称劳教。

劳动教养并非依据法律条例,从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嫌疑人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

《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规定:

1、对下列几种人应当加以收容实行劳动教养:

(一)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

(二)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

(三)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

(四)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

(五)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

(六)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

被决定的劳动教养期限大多数为一年,少数为一年半左右,极少数为三年。

改革后,劳动教养在法律性质上不属于对犯罪的一种惩罚,因而若在我国的刑罚制度之外仍继续保留一种冠之以“劳动教养”的制度,势必在国际社会上造成不必要的误会和麻烦,之后继续保留“劳动教养”这一令人畏惧的名义,似乎缺乏充分理由。与此同时,“两劳人员”、“两劳释放人员”的称谓也应当彻底摒弃。

2013年12月28日闭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这标志着已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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