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圳市创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2023-06-27 17:48:23

 

当事人名称:深圳市创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2082111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莲城社区深南大道10128号南山软件园A503、504

法定代表人:曾敬

股东:曾敬、李绮祺、李东梅、余婷婷、吴族平

(2022年7月8日变更前为曾敬、肖琪、李东梅、余婷婷、吴族平)

2021年9月至2022年7月,我局在专利申请质量监测中发现,你单位存在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且存在代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被我局通报并主动撤回后,又再次代理重复提交相同申请的行为。

2022年10月,我局认定你单位于2021年3月12日之后代理的6875件专利申请属于《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四一一号)第二条规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情形,你单位代理上述申请,构成该条规定的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同时,我局认定你单位代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被我局通报并主动撤回后,又再次代理重复提交了68件相同申请。

2022年12月1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字〔2022〕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及拟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要求举行听证。

2023年2月10日,我局依法举行听证会。当事人的主要听证意见如下:1.当事人已代理申诉成功了21件非正常专利申请,应予扣除。2.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11日已对同一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事实作出“警告并罚款”的处罚,且其中2438件专利申请系当事人自研系统在测试期间误提交,当事人已在收到通报之前主动撤回,不应计入认定非正常专利申请数量。3.当事人主动撤回后再次提交的68件相同专利申请是迫不得已。

针对当事人的申辩理由,我局认为:1.经复核,当事人实际代理申诉成功的专利申请为5件,可以予以扣除。2.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所针对的违法事实仅是当事人通过自研系统提交了2438件非正常专利申请,严重扰乱了专利工作秩序。虽然当事人已在被通报前撤回该2438件申请,但不改变代理该批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性质,且该批专利申请已进入审查流程,实际上已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的正常进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我局拟作处罚的种类不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情形;两次处罚针对的事实也不相同。3.当事人重复代理提交68件相同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事实清楚,且未提交证明其迫不得已的证据。

我局认为,你单位存在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数量特别巨大、涉及多个省份,同时存在代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被我局通报并主动撤回后,又再次代理重复提交相同专利申请的行为,数量较大。以上行为违背专利法立法宗旨,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正常进行,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和第(四)项规定的“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情形,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且情节严重。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考虑当事人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代理重复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违法事实、性质、情节,虽然存在被通报前主动撤回情节,但不足以改变此前告知当事人的拟处罚结论,经综合考量,现决定作出处罚如下:

吊销深圳市创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例举的“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决定将深圳市创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3年4月27日起至2026年4月26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我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应妥善处理未办结的专利代理业务。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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