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离奇手续费“信不信” 这般赚钱门道“刑不刑”

2023-07-05 15:54:37

 

来源: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白衬衣、西装裤、通勤打扮会话术

大背头、气质佳、甜言蜜语把你夸

碰上小伙主动上门这一顿操作

换作是你迷糊不迷糊

“点击手机轻松办贷款、刷流水、提额度”

事儿办没办成不知道,钱没了……

被抓之后说是拿走了“手续费”你信不信?

这“生财之道”,小西有感而发:

“这可真刑” !

基本案情

刘某伙同朱某(另案处理)驾车来到黄石市西塞山区某餐饮店内,对被害人黄某等人冒称其二人系银行工作人员,可以在网上办理信用卡贷款。随后,被告人刘某操作黄某的手机下载360借条、点点借款等贷款APP,以被害人的身份信息注册账户并取得贷款。朱某操作另一名被害人的手机以相同的方式取得贷款。随后,刘某与朱某利用APP分别转走黄某等人银行卡内人民币9万余元。

而被告人刘某在公安机关辩解其与被害人约定办理贷款要收取手续费,其只是代被害人申办贷款后获取报酬。庭审中的刘某并未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并对伙同朱某共同实施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某毫无悔改之意,继续上诉辩称其只是拿走了应得的那份“手续费”,但“掩耳盗铃”式的说辞岂能为自己开脱,伸手的结果必然是法律的严惩。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采取虚构身份,假装代办信贷业务实际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

盗窃罪是行为人违背权利人的意识破除其对财产的占有的行为;诈骗罪是行为人基于认识错误违背自身真实意志对财产进行处置的行为。在交互使用欺骗与窃取手段的侵财案件中,盗窃与诈骗在定性上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获取财物时起决定性作用的手段是窃取还是欺骗。若采取“虚构事实+蒙骗”为直接手段取得他人财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若采用“秘密窃取”为直接手段取得他人财物的,则应认定盗窃罪。

结合本案,对于被告人刘某以办卡为由在操作被害人手机在其网贷平台进行套现和转移资金的行为,被害人的网贷平台及信用卡内的财产产生减损,被害人表面上具有自愿交付手机的相关行为,但并没有将网贷平台及信用卡内的资产转移和处分给刘某的意识。相比手机和信用卡这一媒介,被告人并非依靠蒙骗行为直接取得财物,财物是处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秘密窃取的,因此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

判决结果

西塞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朱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并责令被告人刘某继续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被告人刘某不服一审判决并上诉,该案经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西提醒

如今手机和APP成为日常生活不可分割的部分,不少业务都在手机上即时办理,但有不法之徒盯上了这一点,伺机伸出贼手。在此小西提醒大家:手机离手给予他人使用时务必确保安全可靠,最好在自己视线范围之内。个人办理信用卡、还款、提额等手续请选择正规金融机构,不轻信熟人办事,不轻易提供个人重要信息,不透露密码,不出租、出借、出售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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