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标准(2023)

2023-07-07 17:37:05

 

最新、最全面,包括所有的赔偿项目的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所需要的数据也已经列明,最后是最新的法律依据。根据本文可直接计算出赔偿数额。

2022年5月1日法律已经修改,不要再看之前的赔偿标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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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身损害赔偿

受害人需要治疗,可要求6个赔偿项目: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

受害人构成伤残,还可以额外要求5个赔偿项目:残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和鉴定费。

受害人死亡,在治疗6项目的基础上,还可以额外要求4个赔偿项目:死亡、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每个赔偿项目的具体计算方式:

(一)医疗费

据实计算,就是治疗的所有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住院天数。

例:受害人住院3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是3000元(100元/天×30天)。

(三)营养费

营养费=50元/天×营养期天数,营养期天数需要鉴定。

例:小明因车祸受伤,经鉴定营养期为40天,营养费为2000元(50元/天*40天)。

(四)交通费

据实计算。

(五)误工费

误工费=日工资×误工期天数,误工期天数需要鉴定。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上班的)

误工费=月工资÷30天×误工期天数。

例:受害人是上班的,月工资为3000元,误工期鉴定为60天,误工费为6000元(3000元/月÷30天×60天)。如果每月工资是浮动的,可按照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农民、个体户、自由职业等)

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日工资,再计算误工费。 例:小明是开超市的,因车祸受伤误工期40天,近三年总收入219000元,经计算平均日工资为200元/天(219000元÷3年÷365天),则误工费为8000元(200元/天×40天)。

如果受害人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收入情况的(比如农民很难证明收入情况),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省(或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以河北为例:2021年,农民小明因车祸受伤,经鉴定误工期60天,但小明无法证明近三年的收入,所以参照上年河北省“农、林、牧、渔业年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为5582.47元(33960元/年÷365天×60天)。

各地数据可在此网站查询www.122w.net/

2.其他

事故发生时已到退休年龄的,没有误工费,除非证明依然有收入的。学生可以要求补课费。

(六)护理费

1.如果是近亲属进行护理,近亲属因此不能上班,护理费其实就是近亲属的误工费,所以按照上一条误工费的计算方式计算。原则上是一人护理,护理期的天数也是需要鉴定的。

例:小明因车祸而受伤,由小明妻子(月薪6000元/月)护理,经鉴定护理期60天,则护理费为12000元(6000元/月÷30天×60天)。

2.如果是雇佣护工护理,据实计算。

(七)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伤残赔偿系数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所在省(或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之前区分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现在统一按城镇的算,农村居民也按城镇的标准计算。

“上一年度”,指开庭时的上一统计年度,不是受伤时的上一年度。但也会存在特殊情况,比如现在是2023年1月5日,2022年的数据此时还没有统计出来,所以只能按照2021年的数据计算赔偿。所以晚点起诉赔偿会多一些。

2.赔偿年限:

年龄不超过60周岁,赔偿年限都按20年算;

如果年龄超过60周岁,赔偿年限为:(80-年龄)年。65周岁赔偿年限就是15年(80-65),62岁的是18年(80-62);

75周岁以上的,赔偿年限都按5年算。

此处的年龄是指伤残鉴定报告作出日的年龄,不是受伤日的年龄,一般受伤后半年到一年出报告。

3.伤残赔偿系数:

伤残等级共十级,一级伤残的赔偿系数为100%、二级为90%、三级为80%,以此类推,十级为10%。

4.举例:

2022年,65岁的小明因车祸受伤,河北省202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9791元/年,赔偿年限为15年(80-65),伤残等级5级(赔偿系数为60%),所以残疾赔偿金为358119元(39791元/年×15年×60%,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伤残赔偿系数)。

各地数据可在此网站查询www.122w.net/

5.多处伤残确定伤残系数的方法

受害人构成多处伤残,在最高伤残等级的伤残赔偿系数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附加系数,按所增加伤残的伤残赔偿系数的十分之一叠加,附加系数之和不超过10%,总赔偿系数数不超过100%。

示例∶受害人经评定为十级、九级、八级、六级伤残各一处,则该受害人伤残赔偿系数的计算方法为,最高伤残等级六级伤残,伤残赔偿系数为 50%;十级、九级、八级伤残各一处,附加系数为1%(十级:10%÷10)+2%(九级:20%÷10)+3%(八级:30%÷10)=6%,综上赔偿系数为50%+6%=56%。

示例二∶受害人经评定为十级、九级伤残各一处,伤残赔偿系数的计算方法为:最高伤残等级九级伤残,赔偿系数为 20%;十级附加系数为1%(10%÷10),综上赔偿系数为20%+1%=21%。

示例三:受害人经评定为六级、五级伤残各一处,计算方法为:最高伤残等级为五级,系数为60%,六级伤残的附加系数为5%(50%÷10),综上赔偿系数为60%+5%=65%。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

据实计算。

(九)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所在省(或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之前区分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现在统一按城镇的算,农村居民也按城镇的标准计算。

“上一年度”,指开庭时的上一统计年度,不是受伤时的上一年度。但也会存在特殊情况,比如现在是2023年1月5日,2022年的数据此时还没有统计出来,所以只能按照2021年的数据计算赔偿。所以晚点起诉赔偿会多一些。

2.赔偿年限:

年龄不超过60周岁,赔偿年限都按20年算;

如果年龄超过60周岁,赔偿年限为:(80-年龄)年。例如:65岁的赔偿年限就是15年(80-65),62岁的是18年(80-62);

75周岁以上的,赔偿年限都按5年算。

此处的年龄是指死亡时的年龄。

3.举例:

2022年,65岁的小明因车祸死亡,河北省202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9791元/年,赔偿年限为15年(80-65),所以残疾赔偿金为596865元(39791元/年×15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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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丧葬费

丧葬费 =受诉法院所在省(或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上一年度”,指开庭时的上一统计年度,不是受伤时的上一年度。

例:2022年,河北省岗职工年平均工资85611元/年,所以丧葬费为42805.5元(85611元/年÷12个月×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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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抚养人生活费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抚养年限×伤残赔偿系数÷扶养人数

1.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指所在省(或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上一年度”,指开庭时的上一统计年度,不是受伤时的上一年度。

2.扶养年限:

(1)未成年的扶养年限:

未成年扶养至18周岁,例如受害人的儿子是10周岁,那么抚养年限是8年。

(2)父母的扶养年限:

如果父母已到退休年龄且没有退休金,可以要求对方支付扶养费,否则不能要求。(退休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

父母年龄不超过60周岁,扶养年限都按20年算;

如果年龄超过60周岁,赔偿年限为(80-年龄)年。65周岁赔偿年限就是15年(80-65),62岁的是18年(80-62);

75周岁以上的,赔偿年限都按5年算。

(3)注意此处的年龄,是指受害人死亡时或定残时被扶养人的年龄。

3.伤残赔偿系数:

伤残等级共十级,一级伤残的赔偿系数为100%、二级为90%、三级为80%,以此类推,十级为10%。死亡的系数是100%。

4.扶养人数:

大明因车祸受伤,大明儿子是小明,大明和妻子是小明的扶养人,所以扶养小明的人数是2人。大红如果已经去世,扶养小明的人数是1人。

父母的扶养人是指子女和配偶,例:大明因车祸受伤,其母去世,其父老明尚在,其父共有3个子女,三个子女是老明的扶养人,所以扶养人数是3人。

5.举例:

2022年,大明因车祸导致伤残十级,小明是大明儿子。河北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4192元 ;小明10岁,所以扶养年限是8年;十级的赔偿系数是10%;大明和妻子共同扶养小明,扶养人数是2人。

则(小明部分)被扶养人人生活费是9676.8元(24192元×8年×10%÷2人,人均消费支出×抚养年限×伤残赔偿系数÷扶养人数)。

大明父亲老明(63岁)健在,大明母亲已经去世。河北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4192元 ;老明63岁,所以扶养年限是17年(80-63);十级的赔偿系数是10%;大明和二明、三明共同扶养父亲,扶养人数是3人。

则(老明部分)被扶养人人生活费是13708.8元(24192元×17年×10%÷3人)。

因此,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23385.6元(小明部分+老明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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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精神损害抚慰金

十级伤残精神损害抚慰金约0.5万元,九级1万元,八级1.5万元……,一级5万元,死亡5万元。

经济发达地区,比如深圳,是上述标准的两倍。

(十三)鉴定费

3000元左右

二、财产损害赔偿

(一)替代性交通工具费或车辆停运损失

私家车,可以要求对方支付替代性交通工具费(原本开车上下班,现在要打车上下班,这部分损失)。所以车辆维修期间的打车发票、付款记录都要保存好,据实计算。

经营性车辆(出租车、货车等),可以要求车辆停运损失。 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日净收入×停运天数(合理的事故处理时间+维修时间)。

例:小明是出租车司机,因对方闯红灯发生车祸,事故处理和车辆维修共用了40天。小明交通事故发生前一年的净收入为73000元,所日净收入200元/天(73000元/年÷365天),故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200元/天*40天。

(二)车辆维修费或车辆重置费

1.受害人的车辆损坏不严重,可以要求对方支付车辆修复费。在对方保险公司指定或许可的修理厂进行车辆维修的,按照维修费发票据实计算;

2.受害人的车辆损坏严重(车辆灭失、修不好了或修车费比买新车还贵),这种情况下可以要求对方支付车辆重置费。车辆重置费简单讲就是 交通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市场价,这个需要鉴定机构鉴定的。

(三)车载物品损失

一般按照保险公司的定损金额来确定。对定损金额有异议的话,可以委托鉴定机构鉴定,以鉴定意见为准。

(四)车辆折旧费

原则上是不支持车辆折旧费,除非车辆是近期购买的或有其他特殊情况。

三、最终赔偿数额

受害人没有责任的情况下,对方要赔偿所有的费用。但如果受害人对事故的发生也有部分责任,比如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50%),承担次要责任(30%),该如何处理?

(一)受害人有责,如何计算最终赔偿数额:

可以要求交强险报销,交强险是不区分责任的,但是交强险有限额:

医疗费用限额1.8万。上述赔偿项目中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这些项目之和小于1.8万元,交强险可以全部报销,即使受害人有部分责任。

例:受害人因车祸受伤,医疗费用共1万元,则可以要求交强险全部报销,即使受害人有部分责任。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万,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之外的项目,这些项目之和在18万元内的,交强险可以全部报销。具体包括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 、精神抚慰金 、鉴定费十一个赔偿项目。

(二)超过赔偿限额如何计算

一但受伤严重,交强险肯定是不够用的。比如,受害人小明医疗等费用共花费6.8万元(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共计花费6.8万元),交强险只能报销1.8万元。

剩余5万元,根据双方的责任分担:

如果对方承担次要责任(30%),在交强险报销后,小明还能要求对方再支付1.5万元(剩余5万元的30%)。最终,医疗费用部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交强险支付1.8万元,对方支付1.5万元;

如果对方承担同等责任(50%),在交强险报销后,小明还能要求对方支付2.5万元(剩余5万元的50%)。最终,医疗费用部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交强险支付1.8万元,对方支付2.5万元;

如果对方承担主要责任(70%),则在交强险报销后,小明还能要求对方支付3.5万元(剩余 5万元的70%)。最终,医疗费用部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交强险支付1.8万元,对方支付3.5万元;

最后,另一部分的死亡伤残赔偿,也是按照前述的方式计算。只不过是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18万。

四、相关法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第一条 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二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十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第十八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第十九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第二十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第二十三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解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法释〔2020〕17号 最高人民法院 2020-12-29 司法解释 现行有效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

被多次转让但是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

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

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第七条

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经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第八条

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设计、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

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依照民法典第七编第四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确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

二、关于赔偿范围的认定

第十一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三、关于责任承担的认定

第十三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

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请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第二十条

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情形下,保险公司另行起诉请求投保义务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主张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转让或者设定担保的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关于诉讼程序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二十三条

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理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五、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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