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后悔权”是什么意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后悔权制度)

2023-08-04 04:44:45

 

  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在商品交易完成之前无法看到商品实物,只有依据经营者在网上提供的视频、图片、文字说明等信息了解商品的有关情况,进而做出购买决定。其不足之处是缺乏对商品的现场体验。为了弥补这种缺陷,“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应运而生。它的实质是赋予消费者合同缔结之后在合理期限内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俗称“后悔权”。

  具体案例

  张女士在微信上向某服装店购买了一套服装。收货后,张女士发现该衣服尺码比平时穿的较小,于是联系商家换M码。商家告知此款M码缺货,张女士本打算退货,但因商家推荐了其他款式,就同意改换其他款式。收到换了款式的M码套装后,张女士又发现该款式显大很多,于是联系商家退货退款。但此时商家以超过七天为托辞拒绝退货退款,张女士遂向消保委投诉。

  店主表示第一次给消费者换货,是因为其在收到货物后七天内提出退还要求,并在规定期限内将货物寄出,但第二次已经远远超过七天,且不想消费者退回来把货压在手里。经调解,商家同意给消费者退款。

  法官说

  本案例中第一次退换货,双方均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完成。消费者本意退货,在商家的推荐下选择了换货,等同于第一次合同已经终止。换货重发意味着双方平等自愿缔结新的合同,新一轮“非现场购物”的风险又附加在了消费者身上,此时无理由退换货的时间应重新计算,只要第二次收到货物之后七天内消费者提出退换货的诉求并寄出,法律就予以支持。商家从消费者第一次收到货物的时间计算七天期限并拒绝第二次退换货,是对法律的错误解读。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供稿| 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撰稿| 王文靖

  责编| 郑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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