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恋关系中,“爱的教育”好于“法的制裁”-教育中爱的教育

2023-09-15 00:25:20

 

无论是宇芽遭受家庭暴力,还是北大女生试图自杀“殉情”,都有多方面的因素,从侧面反映了社会治理体系上的问题。

有人提出要用法律手段,严厉惩罚施暴人。诚然,在有足够证据情况下,法律确实可以发挥惩罚性作用,从而起到一般预防的目的。

然而,从长远来看,在婚恋家庭等私密关系面前,法律能起到的事前预防作用比较有限。

如果处理过婚姻家庭案件,可能有更真切的感受。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特点,长年累月形成的感情纠葛甚至让法律“相形见绌”。正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事,简直是剪不断,理还乱。如果和一个已经成年的巨婴对话协商解决问题,恐怕很难有结果,还会让事情日益复杂。

更为根本的是还是人的因素,我们的教育在培养什么人,我们的社会在塑造什么人。

赫胥黎在《美丽新世界》一书中提到,营养充分,穿戴讲究,性欲得到满足,但却没有自我,同他同时代的人也只有表面的接触。

如果活着就是为了享受,认为社会运行就是为了提供丰富的商品,人就成了巨婴。这样的人永远得不到满足,而且一直在哭泣,希望别人给予更多,还觉得理所当然,也很少考虑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生物人和社会人截然不同。按照生物学概念,从门纲目科属种出发,就可以可以界定什么是人。然而,生物人只有权利能力,并没有行为能力。

按照民法总则,满8周岁就是限制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然而,法律上赋予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不意味着真的是完整独立的社会人。

社会人则是一个更为复杂的概念,面对经纬万端的世界,也很难有统一的标准,有的人虽然成年,可能还是巨婴,并没有是非善恶观念,遑论正确的价值观。

无论什么时代,都无法抹杀男女之间的差别。我们追求男女平等,但是仍然得承认男女之间的差异。如果过分强调平等,反而少了对女性应有的保护。

比如,在家庭暴力中,受害一方绝大多数都是女性,我们更应当提倡的女性优先,保护女性,而不是一味强调平等,否则就是对公正的漠视。女性在体力上要弱一些,为了哺育子女付出最多,一道又一道妊娠纹像是军功章,有什么理由不给予更多的保护呢?

生命与爱的教育势在必行,亟待加强。生命是一种方向,而不是一个结果,其意义在于不断努力开拓,从而赋予生命全新的含义。

弗洛姆在《爱的艺术》中说,爱情是个人的体验,每个人只能通过自己并为自己得到这种体验。这个意义不是依靠别人,更不取决于别人。

相反,如果因为无法自力更生,迫于生计把自己和另外一个人联系在一起,这是在寻找一个生命拯救者,和爱情无关,只是物质或者精神上的寄生虫。

爱情只能产生与两个独立的人之间,TA们不只是为了应对生存压力,而是脱离了自我中心,共同努力,实现共同成长。对于走入恋爱或者组成家庭的人来说,不是找到了避风港,而是“从自己的生命本质出发,体验到通过与自己一致,与对方结为一体,而非逃离自我”。

“我们社会上的许多人胆小怕事,没有原则,也没有信赖,除了活下去之外没有任何目标,因此他们仍然是孩子,并希望在需要帮助的时候,能得救于父亲或者母亲”,而不是和恋人共同体验爱情。

发生家庭暴力时,一方错把自己当成了主人,另一方误以为自己欠了对方的,或者有义务忍受,甚至还要补偿。然而,人与人之间,即使是父母之爱也不是理所当然,更何况本来就毫无义务的陌生人之间。如果错把别人的爱和付出当成义务,甚至习以为常,变本加厉,为所欲为,进行家庭暴力,精神折磨,肆意凌辱,那么自己真的会快乐吗?

当然不会,就像吸食鸦片一样,虽然得到了暂时的解脱,但是仍然欲壑难填,此时可能需要获得心理医生的帮助,而不是榨取一个无辜的人。

人心惟危,道心惟微,惟精惟一,允执厥中。在爱情婚姻家庭中,更应当睁大眼睛,保持独立尊严,回到道德,反思人性。对于社会来说,加强爱的教育可能更为重要,更为根本,从而预防悲剧发生。

因此,在婚恋关系中,“爱的教育”比“法的制裁”更有效,从小抓起,从娃娃抓起,塑造完整大写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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