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9月份全国检察数据刑事律师角度的解读

2023-06-26 15:50:20 阅读:

 

1.2022年1至9月份,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和决定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40.3万人,同比下降41%;不捕28.1万人,不捕率41.8%,同比增加12.2个百分点。

判决前取保候审为常态、羁押为例外的趋势明显,2022年9月5日两高两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对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优先适用取保候审。律师辩护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争取取保候审,判决前不被羁押。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都应当围绕取保候审是否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调查取证,争取证据、事实、程序等方面达到取保候审所要求的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条件。

2.2022年1至9月份,全国检察机关共决定起诉102.5万人,同比下降19.6%;决定不起诉34.5万人,同比上升49.8%,不诉率25.2%,同比增加9.9个百分点。

不起诉有终结刑事程序的效力,犯罪嫌疑人在法律上不被认定有罪,不被视为有犯罪前科,被采取扣押、查封、冻结等措施或者先行接收的涉案财物在不起诉后应当依法解除措施并返还当事人。无论是对犯罪嫌疑人还是对涉案财物来说,不起诉的意义都特别重大。

在无罪判决率持续下降的大环境下,检察院不起诉率及不起诉的人数持续提升,为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犯罪嫌疑人不被刑事追究提供了较大的空间。对于有不起诉可能的案件,律师应当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全面、深入提出辩护意见,争取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得到不起诉的结果。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为避免辩护方案、方向、重点、策略、技巧、依据被控方知悉而有所保留的做法,应当慎重使用,特别是对有不起诉可能的案件,更应当在审查起诉阶段尽全力辩护,争取本诉讼阶段以不起诉彻底终结刑事诉讼程序,避免因起诉进入到下一诉讼阶段给犯罪嫌疑人带来刑事追究结果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公通字[2015]21号)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涉案财物由公安机关管理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检察院的书面通知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解除对涉案财物采取的相关措施并返还当事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高检发[2015]6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或者收到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后,应当在三十日以内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情况特殊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涉案财物,应当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区分不同情形,及时作出相应处理:(一)因犯罪嫌疑人死亡而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有关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规定办理;对于不需要追缴的涉案财物,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及时返还犯罪嫌疑人、被不起诉人的合法继承人;(二)因其他原因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需要没收的,应当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有关撤销案件时处理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的规定提出检察建议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2018年修改后为第177条)第三款的规定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未认定为需要没收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的涉案财物,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及时返还犯罪嫌疑人、被不起诉人”。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辩护律师仍然需要做好与涉案财物的处置有关的辩护工作,争取不应被追缴、没收的涉案财物及时返还给当事人。

3.2022年1至9月份,全国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人数占同期审结人数的85%以上;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占量刑建议提出数的90%以上;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法院采纳人数占同期提出量刑建议数的95%以上。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高检发[2019]13号)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如实供述的部分,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人民法院可以从宽处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认罚’,在侦查阶段表现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罚’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应当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来考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表示‘认罚’,却暗中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隐匿、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则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程序选择权,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认罚的选择,基本上等于对案件主要事实和罪名、量刑全面、具体的辩护意见。真正的控辩对抗在审查起诉之日就已经开始,辩护律师不能将控辩对抗仅仅局限于审判阶段的庭审中。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不仅要针对证据、事实、罪名、程序、涉案财物提出辩护意见,还要针对量刑提出辩护意见。如果辩护律师忽略了审查起诉阶段的量刑辩护或者量刑辩护不力,检察院起诉时提出的量刑建议没有充分考虑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导致建议的量刑过重,有可能会对接下来审判阶段的量刑产生不利影响。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根据该规定,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尊重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只有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时,才有可能予以调整。因此,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对法院的量刑有很大的制约效力。从上述检察数据可以看出,2022年1至9月份,检察院90%以上的量刑建议都是确定性量刑建议,并且检察院量刑建议的95%以上被法院采纳。由此可见,一定意义上,检察院建议的量刑,基本上就是法院最终的量刑。所以,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就量刑提出全面、深入的辩护意见,争取最大限度影响到检察院的具体量刑建议,避免量刑辩护不力带来的检察院建议量刑过重的被动、不利后果。

4.2022年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开展立案(撤案)监督6万件,同比上升42.8%;监督后公安机关已立案(撤案)5.7万件,占监督数的94.6%,同比增加11.9个百分点。

对于刑事立案难,和不当刑事立案,检察院的监督目前仍是主要的监督途径,律师在代理被害人的刑事控告、申诉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时,应当充分利用检察院的监督,达到刑事立案或者撤案的理想效果。

5.2022年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提出抗诉5426件,同比下降19.6%;法院采纳抗诉意见改判和发回重审2541件,占审结总数的65.1%,同比增加7.1个百分点。

相当于被告人的上诉,检察院抗诉后二审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几率更大。一审判决后,律师应当对检察院是否抗诉进行客观的分析和必要的应对,必要时与检察院进行沟通。对检察院抗诉的,二审予以充分重视并有针对性地对二审辩护作出安排。

6.2022年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1.3万人,不捕2.5万人,不捕率为66.6%,同比增加18.8个百分点,高于总体刑事犯罪不捕率24.8个百分点。同期,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批准逮捕3.1万人。2022年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决定起诉1.9万人,不起诉2.6万人,不起诉率57.6%,同比增加20.3个百分点,高于总体刑事犯罪不起诉率32.4个百分点。审结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1.8万人,占审结数的36.6%,同比增加10.7个百分点。同期,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决定起诉3.9万人。

未成年人是法定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对未成年人不批准逮捕和不起诉及附条件不起诉方面适用比率较成年人犯罪更高。律师代理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结合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对取保候审和不起诉的条件作出精准的分析和判断,并提出理由充分的辩护意见。

北京才盛律师事务所主任靳学孔律师

2022年10月17日


以上就是关于《2022年1-9月份全国检察数据刑事律师角度的解读》的全部内容,本文网址:https://www.7ca.cn/tg/37108.shtml,如对您有帮助可以分享给好友,谢谢。
标签:
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