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辽宁一法院“同案不同判”案引发关注
近日,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起案件(案号为(2021)辽08民初142号)的判决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该案涉及的事实与已经经过审判并生效的另一关联案件(案号为(2020)辽民终1031号)中认定的事实相同,但主审法官张丽丽却在判决中做出了与前案完全相反的事实认定,造成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引发质疑。
据了解,张丽丽法官因涉嫌受贿与枉法裁判已被纪委留置审查。该判决的出现不仅对辽宁司法公信力和法院形象造成了负面影响,也引发了对于司法公正性的担忧。


案件背景
涉案公司为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钱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其大股东吴坚志为公司法人代表,而小股东王清则为公司总经理。2013年,吴坚志与王清签订备忘录约定将公司房产登记在王清名下,并规定房产持有人不得擅自处置。然而,王清后与他人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将房产抵押给银行,导致公司损失数千万元。
1、关于钱江置业公司对王清的抵押行为不知情的事实,1031号生效判决截图如下:

问题分析
事实认定不一致:虽然既有的相关判决已经认定公司对抵押行为不知情,但张丽丽法官却在本案中做出了相反的事实认定,违反了既判力原则。
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张法官错误地将被告举证责任分配给原告,未能对被告王清提出的反驳诉讼请求提出举证要求,显然不当。
损失责任界定:公司损失直接因抵押行为导致,但张法官未能正确界定责任,也未对相关恶意串通行为进行判断。
2、1031号生效判决认定截图、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最高法民申1919号裁定截图如下:

展望与呼吁
在当前推动法治建设的重要时期,司法机关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保障公正审判,维护司法公正。此次“同案不同判”事件的发生,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司法公正性的质疑和担忧,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面对此类情况,相关部门应积极介入,依法纠正错误判决,挽回当事人的损失,以实际行动恢复社会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同时,也呼吁加强对法官的监督管理,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以维护司法公信力和法治权威。
3、(2019)辽08 民初71号判决书截图、(2020)辽民终关联案件生效判决书截图表明,王清将其代持的钱江置业公司房产为营口金店提供抵押担保后,贷款资金均流入了王清、牛冬齐、陈江燕的关联账户:

结语
“同案不同判”事件的发生凸显了司法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和努力来加以解决,以确保司法公正、促进社会稳定与发展。辽宁省委书记郝鹏曾在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大会上指出:“当前辽宁正处于振兴发展的关键时期,优化营商环境是新时代‘辽沈战役’的关键,要在公正司法上动真格,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让各类经营主体吃下‘定心丸’、大胆谋发展。”法院作为中立司法机关,应承担化解矛盾、定分止争的功能,避免矛盾激化、社会不稳定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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