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人选手参加竞技闯关节目发生意外,谁来担责?

竞技闯关类电视节目向来以惊险刺激的关卡设计,勇气可嘉的素人选手引人注目,有一定的观众基础。国内也诞生过《男生女生向前冲》《智勇大冲关》《快乐向前冲》等较为“长寿”的竞技闯关类节目。由于此类节目一般在户外拍摄,且需要一定数量的安保维护人员,地方电视台很难独立制作完成,所以电视台往往选择和文化传播公司合作,由后者负责节目的策划宣发、选手招募等工作,由前者提供播出平台。竞技闯关和体育运动一样,本身带有一定风险,如果选手在节目录制过程中发生意外,受到人身损害,谁应该承担责任?这就牵扯到了选手、文化传播公司、电视台和保险公司四方主体。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后可以发现,选手因参与竞技闯关节目而受到人身损害会以主办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或生命健康权受损提起诉讼,而案件审理过程中主要涉及三份合同。它们分别是电视台与文化传播公司签订的《节目联合制作合同》,文化传播公司与选手签订的《选手参赛协议》以及文化传播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作协议》。而选手、文化传播公司、电视台和保险公司四方主体的责任划分要看个案中合同如何约定。

首先,关于投保义务。在“周某某与安徽广播电视台、金海豚传媒有限公司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中,《节目联合制作合同》约定由金海豚公司承担为选手投保的义务。在“张某与江西电视台、中瑞力秀文化传播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纠纷案”中,《选手参赛协议》约定中瑞力秀公司为选手投保。在“孙某与新疆电视台健康权上诉案”中,啄木鸟广告公司依照《节目合作协议》购买选手的意外伤害险。可见,实践中选手的意外险(意外医疗险或意外伤害险)都是由文化传播公司向保险公司购买,文化传播公司是投保人,选手是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电视台无投保义务。一旦发生意外即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均要根据选手参保的险种进行赔偿,所见案例中没有一起例外。还需注意的是,不同保险公司的意外险有限额、免保范围、承保比例的区别,医疗费、误工费等不能完全被保金填平。

其次,关于安全保障义务。依照侵权责任法第37条,公共场所管理者,公共活动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并不像投保义务那样均是由文化传播公司承担,要看节目的实际制作单位和合同约定。周某某案中,电视台只负责场地设备,节目由金海豚公司录制完成,金海豚公司是实际制作方,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孙某案中,法院认为孙某参与节目系因电视台发出的《邀请函》,虽然电视台就节目运营与啄木鸟广告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但是不能免除电视台作为组织者的责任。由此可见,节目实际制作者、组织者是安保义务人。安保义务人是否尽到安保义务要根据其是否告知选手危险,录制现场的防护措施,有无医疗救护人员待命,是否积极减少损害等因素综合考虑。而选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节目时应对风险有一定预见,其本身也负有安全注意义务。若选手有过失或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将自行承担一部分责任,安保义务人也就相应减轻责任。

总体而言,选手参与竞技闯关节目录制发生意外,电视台较少承担责任。一来因为电视台会在前期合同中将运营、安保责任约定由文化传播公司承担,二来因为电视台较少参与此类节目制作,多半是播放文化传播公司提供的节目成品。文化传播公司无疑是主要的责任承担者,既是投保义务人又是多数情况下的安保义务人。选手若未尽安全注意义务也要为自己受伤负责。而保险公司只要依照所投保的意外险标准进行了赔付,就不再承担其他责任。另外,依照合同法第53条,有关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上述的《节目合作协议》或《选手参赛协议》若约定选手发生意外,主办方不承担责任,则该条款不发生效力。选手可以放心的起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院一般会在扣除了已经由保险赔付的部分后,要求安保义务人按责任大小承担余下费用,具体包括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护具费、交通费等。选手若想充分得到救济,必须做到充分举证。

竞技闯关节目固然好看,但也有隐患。节目制作者万不可掉以轻心,疏忽安保,选手也必须量力而行,点到为止。事前注意合同细节,尽到投保和安保义务,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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