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近日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以下简称分级), 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5月29日,就该分级出台背景、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等,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负责人回答了《法制日报》记者的提问。
记者:请介绍一下《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出台的主要背景?
答: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评定人身伤害导致的残疾程度,确定相应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与公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我国现行有效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有多个,分别由劳动人事、卫生、交通、保险等部门依据职能制定,适用领域、对象和承担的社会功能不同,确定伤残等级的规则和尺度也不尽相同。实践中,同一个伤残事项由于鉴定标准不同而得出伤残等级不同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还存在较大差距,不仅导致司法鉴定标准适用混乱,办案机关无所适从,而且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的甚至会产生新的矛盾纠纷,对社会稳定和司法权威性产生负面影响。近年来“两会”代表和委员、司法机关以及社会各界对此反应强烈。
为切实改变这一状况,自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颁布施行以来,司法部作为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牵头单位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就开始推动统一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工作。2013年《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用于确定人体损伤程度,主要适用于刑事诉讼活动中)正式颁布施行,出台与其高度关联、相互配套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日益迫切。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改革要求,2016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了统一鉴定标准的改革任务。司法部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组织专家反复修改完善并广泛征求意见,最终形成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以公告形式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记者:分级的主要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是什么?
答:分级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对于如何进一步处理好现行有效的其他同类鉴定标准与分级的关系,司法部将积极商有关部门加以解决。目前,有关部门表示,将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要求,适时启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废止程序,这无疑将对进一步推动统一全国范围和各领域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记者:分级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有哪些?
答: 分级制定工作前后历时十余年,经过反复修改、精心打磨,凝聚了一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理论界和实务界专家的心血,与现行其他同类鉴定标准相比,分级对残疾情形的覆盖更为全面、对残疾等级的划分相对合理,适用范围更加广泛,能够应对日益复杂的人体损伤情况,且更加细化、更具操作性。
分级分为正文与附录两部分。正文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总则、致残程度分级和附则,根据损伤后人体功能丧失比将伤残等级划分为一级至十级,一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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