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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事发经过赵大海(化名)是某外卖平台的外派众包员,从事外卖配送服务。
2019年11月1日20时,黄某驾驶车辆在路上行驶,因左转弯超速通过路口时未按规定让行,与驾驶二轮摩托车的赵大海相撞,造成重大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赵大海被紧急送往医院,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9日死亡。
交警大队对事故进行了认定:黄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赵大海无机动车驾驶证且未佩戴安全帽驾驶,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此前,外卖平台购买有某保险公司的《骑手众包意外险》,意外身故与伤残保险金,最高赔偿额60万元人民币。在赵大海死亡后,其父亲向保险公司发起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赵大海无证驾驶为由拒赔。
据赵大海父亲所述,赵大海未婚无儿无女,其母失踪,至今下落不明。百般无奈之下,赵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1、根据《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本次事故中众包员赵大海虽然是次要责任,但其驾驶了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该摩托车存在安全隐患,且驾驶时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众包员赵大海违反了禁止性规定,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争议焦点: 被告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是否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法院判决
裁判要点1、意外伤害保险有三方面的含义:
1) 必须有客观的意外事故发生,且事故原因是意外的、偶然的、不可预见的;
2) 被保险人必须因客观事故造成人身死亡或者残疾的结果;
3) 意外事故的发生与被保险人遭受的人身伤亡存在因果关系。2、被告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赵大海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时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被告保险公司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辩解,在诉讼过程中,未提供证据证实在承保时已向投保人对免责条款尽到了投保提示义务,被告保险公司所述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3、被告保险公司应当知道外卖平台的众包员在完成配送业务活动中的主要交通工具是二轮摩托车或者二轮电瓶车,被告保险公司在出具保险单时,保单中“除外责任”,也没有将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作为免责条款进行约定;被告保险公司认为本案被保险人赵大海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最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保险金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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