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员送餐途中出车祸,法院怎么判?-外卖员出车祸怎么办

近年来,外卖骑手为老百姓购物提供了极大便利,他们穿梭奔忙于大街小巷,从行人身边疾驰而过,与时间赛跑。忙碌的背后,也诞生了许多安全问题。那么,如果在交通事故中,骑手作为责任方致第三人发生损害,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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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外卖员送餐途中出车祸,法院怎么判?-外卖员出车祸怎么办

黄某系某外卖平台注册的众包骑手,其与A公司签订了《网约配送员协议》,约定黄某根据该外卖平台内的订单信息自主完成接送单任务后,获得A公司提供的相应服务费用。同时,A公司以黄某为被保险人在B公司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种为外卖骑手。

2022年12月5日,黄某在驾驶电动自行车为客户配送外卖过程中,撞伤行人陈某,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黄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事故造成陈某多处受伤,经鉴定,陈某因外伤致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因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陈某将黄某、A公司及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6万余元。

A公司辩称

黄某作为提供配送服务的众包骑手,自行提供工具并独立完成服务内容,不接受A公司具体支配、指示,不对其进行上下班考勤考核。同时,当日是否配送、配送的时间次数等均由黄某自行决定。

本次事故的发生系由黄某个人过失造成。A公司已为黄某向B公司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中包含团体快递配送从业人员法律责任险,限额25万元。保单约定,“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我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故原告产生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B保险公司辩称

A公司在B公司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双方成立的是保险合同关系,与案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应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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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结果

南通开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因A公司黄某签订有网约配送员协议,对黄某提供的配送服务进行考核、支付相应服务费,且A公司为黄某投保了外卖骑手险,双方形成劳务关系。根据法律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人,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黄某正在履行职务,陈某的损失应依据责任比例由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肇事车辆为非机动车,虽A公司在B公司处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该项保险并非《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交强险或者商业三者险,并不适用先行赔付的相关法律规定,属于保险合同纠纷,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A公司可在承担赔偿责任后,依据保险合同另行向B公司主张相应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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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外卖行业的兴起吸引了大批外卖骑手等劳动力,这些新业态劳动力在接单、送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履行送餐职责的工作行为,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规范用工,合理设置骑手工作量与薪酬比例,购买合适的商业保险,并对外卖骑手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骑手外送途中也应当自觉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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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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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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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未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供稿丨立案庭 黄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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