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12日,天津地铁4号线南段的一处在建工程发生坍塌事故致,4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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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原因:西侧27米地连墙及20米冠梁下部的临时支撑墙被全部凿除、钢筋被切断,造成冠梁及部分地连墙失去支撑而失稳下滑侧移,导致冠梁上部的砖砌挡水墙及部分土方掉落在附属结构顶板、通道和新风井内,砸中通道及新风井内正在进行清理作业的工人。
涉事项目附属结构土建工程实际施工单位:天津城建隧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隧道公司)。
2021年9月28日,在未签订个人劳务合同或者项目发包合同的情况下,隧道公司项目经理张某某安排自然人张某某及其施工队对附属结构西侧1号、2号地连墙临时支撑墙进行人工剔凿。
2021年9月底,在未签订个人劳务合同或者项目发包合同的情况下,隧道公司项目经理张某某安排自然人邢某某及其劳务队对张某某施工队人工剔凿作业产生的渣土进行清理。
2021年10月12日,地铁4号线登州南路站南侧附属结构冠梁发生坍塌。
隧道三分公司施工员于某某,电话报告隧道公司项目经理张某军,报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隧道公司项目经理张某军,向隧道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郭某某电话报告事故情况。
隧道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郭某某,安排隧道公司总经理索某某前往事故现场进行处置。
经郭某某(隧道公司党委书记)授意,索某某(隧道公司总经理)与张某军(项目经理)共同商议后决定以“事故造成一人受伤”作为对外统一口径,并通过电话通知正在事故现场的隧道公司副总经理马建侨。
邢某某(自然人)准备拨打110报警时,被制止报警,并要求邢某某(自然人)制止其他人报警。
由于索某某(隧道公司总经理)提供虚假信息,导致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东丽区人民政府均未在第一时间掌握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真实情况。
相关单位及部门存在的问题:
1、天津城建隧道股份有限公司(土建工程实际施工单位):
郭某某,男,中共党员,隧道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对隧道公司参与五市政公司的违法分包活动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授意谎报事故,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被取保候审。
索某某,男,中共党员,隧道公司总经理,对隧道公司参与五市政公司的违法分包活动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授意谎报事故,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被取保候审。
张某军,隧道三分公司经理兼项目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批准逮捕。
马某某,隧道公司副总经理,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被取保候审。
于某某,隧道三分公司施工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批准逮捕。
徐某,隧道三分公司副经理,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被取保候审。
张某东,男,群众,隧道公司第6合同段项目安全负责人,未对相关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许某某,男,群众,隧道公司第6合同段项目技术总工,对未按《凿除方案》施工的行为未予以制止,建议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2、五市政公司(总承包单位):
黄某某,男,中共党员,五市政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建议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李某某,男,中共党员,五市政公司总经理,建议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常某某,男,中共党员,五市政五分公司负责人,项目部实际负责人,无相应执业资格,未对分包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以包代管,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李某,男,中共党员,第6合同段工程项目经理,未实际从事项目管理工作,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3、自然人
邢某某(自然人),施工队负责人(个人名义违法分包工程),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取保候审。
4、中咨桥隧分公司(监理公司)
罗某,男,中共党员,中咨桥隧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建议给予诫勉谈话处理。
李某某,男,群众,监理第1合同段总监代表,在发现施工人员未按照《凿除方案》实施作业的行为后未予以制止,在明知五市政公司违法分包的情况下,没有制止施工单位的违法行为,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彭某,男,群众,监理第1合同段第6标段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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