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唯美工匠》记者 吴鑫
近期,赵丽颖与广州一化妆品公司之间网络侵权案件二审落幕,品缘(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品缘公司”)因为侵犯了赵丽颖的姓名权、肖像权,被判令赔偿20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这是怎么回事?
01
虚构名人代言被起诉
据了解,品缘公司成立于2018年6月,公司注册地在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名叫邓兆辉,旗下拥有奥集俪等化妆品品牌。

2020年9月15日,品缘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奥集俪”上发布《闪耀星品||肌肤专属系列》一文,文章中使用了赵丽颖的2张肖像照片,并直接将赵丽颖的形象与其化妆品套装相结合,配以“真美白·更透亮”“晶钻臻宠靓肤系列”“高保湿·更滋润”“蓝钻臻爱保湿系列”的广告语。
同年8月,同一微信公众号发布了《脱“颖”而出||这样的女主角你爱了吗?》一文,该文章使用了赵丽颖的肖像照以及签名字样,并直接将赵丽颖的形象与其面膜产品相结合,配以“影视剧《知否知否应是绿肥红瘦》(主演:赵丽颖)助力奥集俪品牌”以及“无论镜头如何切换,美丽都丝毫不减”的广告语。
同样没有放过的还有抖音平台。
2020年8月25日,在“奥集俪”抖音号上,品缘公司不仅将赵丽颖的肖像用作了该账号的头像,并且还发布一张使用赵丽颖肖像照片的短视频,配有“星品推荐OJML奥集俪”“畅销面膜”“赵丽颖带你过七夕”的广告语。
那么,以上种种宣传行为经过赵丽颖的同意了吗?并没有!
这毫无疑问是一种侵权行为,它侵害了赵本人的姓名权(虚构赵丽颖的签名)和肖像权。问题是,品缘公司前述两篇文章发布后的总浏览量不足100,涉嫌侵权的抖音视频点赞量为1,且该抖音号粉丝量仅有11人,曝光量及造成影响有限,看起来就像是品缘公司在自娱自乐,这构成侵权吗?法院会如何判决?
侵权行为本身无可争议,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品缘公司这种虚构代言人的行为侵犯了赵丽颖的肖像权和姓名权。并且一审法院判令,品缘公司赔偿赵20万元并在“奥集俪”公众号上赔礼道歉。
品缘公司认为20万元的赔偿太高了,遂以前述几则广告的点击量有限为由,上诉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该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上诉人的行为构成侵权并根据上诉人的侵权情节、被上诉人的知名度等酌情确定的赔偿金额并无不妥。品缘公司败诉。
需要注意的是,品缘公司这种虚构代言人的宣传的行为,不仅会招来官司,还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属于虚假广告,可能招致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处罚。
《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02
虚假宣传形式多样
从上述法条也可以看出,虚假广告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在化妆品广告中,虚构产品质量、普通化妆品宣传特殊功效、虚标价格、虚构名人名企背书都是常见的套路。
例如,近期刚公示的,广东嘉梦化妆品有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广东嘉梦”的“雪思黎品牌介绍”板块,发布“雪思黎全线产品的原材料都是欧洲各国进口的……雪思黎的产品配方来自英国皇家御用皮肤管理博士尼曼达博士的实验室 尼曼达博士是英国著名皮肤专家和护肤品配方博士”等介绍文字。
实际上,“雪思黎”品牌的全线产品原材料并非都来自欧洲各国进口,其配方也并非是“来自英国皇家御用皮肤管理博士尼曼达博士的实验室 尼曼达博士是英国著名皮肤专家和护肤品配方博士”。

加上其他虚假宣传行为,广东嘉梦公司被市场监管局罚款20万元。
类似的虚假宣传案例比比皆是,有些是确不知法,有些则是知法犯法、明知故犯。对于虚假宣传这块顽疾,监管部门不仅需要普及相关法律法规,更需要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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