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发布暑期参团旅游消费提示-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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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来临,因“有一种叫云南的生活”使云南成为旅游目的地的热度高居不减,网络上涌现出各类参团游云南的方式方法,旅游者在参团游遇到虚假宣传,假冒旅行社企业和人员、诱骗消费、不合理低价游揽客等问题持续增加,为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昆明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特向广大游客发出参团旅游消费提示:

一、参团前期谨防“陷阱”

旅游者在互联网浏览、咨询云南旅游信息时,请不要轻易相信短视频、直播主播、旅游攻略推文平台承诺的各种服务标准,不要轻易相信搜索平台上带联系方式的旅游札记、旅游美文、旅游小视频、跟帖感言、评论区留言等信息,也不要轻易相信社区微信群里的各种低价甚至免费的旅游信息。目前公众所熟知的网络报名参团主要是有以下三种方式:

(一)各类网络搜索引擎等网站搜索:当旅游者在网页搜索“云南旅游”等关键词时,会在搜索结果的前几项出现许多关于云南旅游的游记攻略,攻略中图文并茂详细介绍了博主旅行者中的各种所见所闻,以此来刺激旅游者为获取详细攻略而添加博主私聊。

通过网络方式报名招徕的,均难以核实旅行社、旅游从业人员经营资质,存在经营者无资质、假冒旅行社、拒不履行合同约定、欺诈等风险,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不可轻信网络报名参团。

二、签订合同看仔细

(一)请务必先签订旅游合同后再出行。旅游合同签订务必要小心仔细,旅游者要与旅行社签订全国统一的旅游电子合同,旅行社要向旅游者提供详细行程单确认行程安排。

(二)确认承担旅游目的地接待服务旅行社的准确信息。签订旅游合同时,一定要确保签订合同、缴纳旅游费用的主体均为同一家旅行社,并准确核对该旅行社营业执照、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六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将旅游目的地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告知旅游者”。旅行社要征得旅游者的同意才能转委托接待,并负有告知信息的义务。因转委托造成的侵权问题时有发生,请旅游者在签字确认时谨慎选择,对转委托接待可能出现更改行程等问题的侵权责任,应在旅游合同中明确。

(三)认真核对所签订旅游合同的服务条款。请仔细确认旅游行程中涉及景点的准确名称、游览时长和游览方式、交通工具和餐饮服务的标准、住宿酒店的准确名称和具体地址等内容,以及退费规则、不可抗力条款、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是否有购物和自费项目等关键条款,对未明确的事宜通过补充条款进行确认。不要单纯追求“廉价”,避免落入低价陷阱,行程中可能因此出现强迫购物等问题而产生矛盾纠纷,导致旅游的品质无法得到保障。

(四)确定参团包价游费用。通过旅游合同固定参团旅游的具体价格,防止不法旅行社以淡旺季价格不同为由,临时要求游客补交淡旺季价格差;先签订旅游合同再缴纳定金和旅游费用。一定不要在未签订旅游合同的情况下,提前把旅游定金和旅游费用交给对方,防止被不法分子诈骗。

(五)自主决定是否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旅行社有提醒游客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义务,但是否购买保险是游客自己的权力,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绝不会要求旅行社强制游客必须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游客应根据自身需求决定是否购买保险。决定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应在购买后及时索要相关保险购买凭证。如旅行社以各种理由强迫游客购买人身意外保险,请及时投诉和举报。

三、转账支付要谨慎

旅游者给旅行社缴纳旅游定金或旅游费用时要拒绝私下交易,例如: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转账到私人银行账户或者私下将现金转交给工作人员,这些支付方式在发生纠纷时无法作为直接证据,起不到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作用。一定要存入所签订旅游合同旅行社提供的该公司对公账户,并加上转账说明,或者到旅行社直接缴费给财务人员;缴费后要向旅行社索要发票(或收据)同时要求旅行社加盖公章,以确保后续投诉和维权时有据可依。

四、维权方法要清楚

旅游过程中,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理性面对,注意方式方法,通过正当的渠道、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免造成损失扩大。

旅游者在线上报名参团时,如果发现旅行社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注意留存、保管好相关证据材料,及时拨打旅游投诉服务热线“0871-12345”“事发地区号-12345”合理合法维权。如发现假冒旅行社涉嫌犯罪的,请及时拨打“110”报警。

昆明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来源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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