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红岗区、大同区发布最新通告↘-大同让放烟花吗2023年

2023-04-24 07:46:07

 

  日前

  红岗区、大同区分别发布

  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红岗区发布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为持续改善我区大气环境质量,落实省政府关于秸秆“全域全时段全面禁烧”的工作要求,以及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关于有效解决秸秆露天焚烧工作的批示精神,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今年春季秸秆禁烧工作从3月1日正式启动,5月15日结束,红岗全域划定为秸秆露天禁烧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野外焚烧秸秆,区、镇、村将全面加强禁烧管控和执法处罚。

  一是对违法焚烧农作物秸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是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不服从管理,殴打、故意伤害、公然侮辱区、镇、村干部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三是对焚烧秸秆导致火灾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第2项的规定,以“过失引起火灾”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红岗区有效解决农作物秸秆

  露天焚烧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3年3月3日

  大同区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为持续改善我区大气环境质量,落实省政府关于秸秆“全域全时段全面禁烧”的工作要求,以及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关于有效解决秸秆露天焚烧工作的批示精神,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今年春季秸秆禁烧工作从3月1日正式启动,5月15日结束,大同全域划定为秸秆露天禁烧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野外焚烧秸秆,区、乡、村将全面加强禁烧管控和执法处罚。

  一是对违法焚烧农作物秸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是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不服从管理,殴打、故意伤害、公然侮辱区、乡(镇)、村干部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三是对焚烧秸秆导致火灾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第2项的规定,以“过失引起火灾”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大同区有效解决农作物秸秆

  露天焚烧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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