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女孩点链接后被前男友追踪杀害 是谁暴露了她的位置?

2023-05-07 11:46:22

 

1

女孩点链接后被前男友追踪杀害

是谁暴露了她的位置?

女孩收到前男友发来的新闻链接,随手点开后,不曾想自己的位置信息已被泄露。频繁骚扰的前男友追踪而至,女孩不幸遇害。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一起故意杀人案,是谁泄露了女孩的地址信息酿成惨剧?

点开一条新闻链接 遭前男友追踪杀害

2017年,陕西女孩贾某和刘某谈起了恋爱。由于刘某性格偏激、脾气暴躁,二人经常吵架。当贾某发现刘某还刻意隐瞒了故意伤害、抢劫等前科劣迹时,决定和其分手。2019年3月,贾某向刘某提出分手。刘某不但拒绝分手,还经常对贾某进行电话轰炸、围追堵截。

不堪其扰的贾某从老家辗转来到江苏省苏州市,并谎称自己在合肥上班,不和刘某见面,希望时间久了刘某会打退堂鼓。没想到,刘某却近乎疯狂地打探她的行踪。

2019年6月的一天,贾某突然收到刘某发来的一条新闻链接,她没有多想,随手点开链接,却不知道自己所在的位置信息已被泄露。

一周后,贾某下班回家时,刘某尾随来到她的住处,二人发生了激烈的争吵,情绪失控的刘某拿起房间内的一把剪刀,狠狠地扎向贾某,致其当场死亡。

当天,刘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9年9月,姑苏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将刘某批准逮捕。

检察院在审查过程发现,刘某了解到一款App,付费后可以定位他人的位置信息。于是,刘某向贾某发送了该App内的一个新闻链接。贾某点开后,刘某便收到其位置信息。

检察官认为,这款App所提供的服务已超出正常范围,其经营者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无论点击是或否 位置都会被精准锁定

那么,这款App究竟是怎样获取他人位置信息的呢?

2020年1月,姑苏区检察院委托苏州大学提供技术分析咨询。原来这款App的经营者以个人名义注册某地图开发者账户,获得该地图的API(应用程序编程接口)使用权。用户网络支付服务费后,经营者通过编写网页代码,将地图API嵌入新闻链接。用户将该链接发送给被定位者,一旦被定位者打开链接,可瞬间定位其所在位置,并将获得的位置信息发送给用户。

检察官按照刘某供述的方法,对该款App定位服务开展了多次侦查实验:用户支付服务费后,随意选择一条App内的新闻链接,发送给被定位者,被定位者点开该链接后,会收到一个“是否同意使用您当前位置”的提示弹窗。

经过反复操作验证,检察官发现,无论被定位者点击“是”或“否”,其实时位置都会被精准定位,且通过App传送给付费用户。

在整个过程中,App不仅没有设置隐私协议,也未明示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更未告知被定位者其位置信息将被提供给他人,属于法律认定的“未经被定位者同意,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违规行为。

至此,检察官确认:这款App经营者在被定位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获取的行踪轨迹信息出售给用户,系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两名App经营者获刑

检察官认为,正是因为这款App违法获取和泄露了被害人贾某的个人信息,一步一步引导刘某找到贾某,从而导致贾某被杀害。该款App的行为与贾某死亡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之一,依法应予刑事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2020年11月,该款App的经营者赵某、黄某被抓捕归案。2021年11月,赵某、黄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被移送至姑苏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查,2018年初,赵某自行开发编写了具有通过发送新闻链接获取他人实时定位信息功能的程序,此后与黄某合作将该程序嵌入该款App,并开放付费使用功能。2018年4月至2020年11月间,该款App非法提供或者出售公民个人行踪轨迹信息4572条,违法所得8万余元。

到案后,赵某、黄某主动认罪认罚。2022年7月,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赵某、黄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四年九个月,各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此前,刘某于2020年10月被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三人均未提起上诉。

至此,不仅杀人的刘某依法被判处死刑,泄露信息的赵某、黄某也依法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2

离婚冷静期内母亲突然去世,

子要求分割遗产,法院怎么判?

案情

2021年,丈夫张某与妻子王某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并签署《自愿离婚协议书》,因女儿随王某生活,二人约定张某自愿向王某支付100万元的抚育补偿款。二人离婚后,张某迟迟未向王某支付该款项,王某遂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本来是一件普通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却因为离婚冷静期而出现了令人意想不到的情况。

在庭审过程中,王某从张某的当庭陈述中意外得知张某母亲在两人离婚冷静期内去世,并遗留有一套房屋,张某与其他继承人办理了遗产公证将上述房屋出卖。这补偿款还没分清楚,又凭空多出了一套房子,夫妻共同财产果真是“剪不断,理还乱”。

王某认为张母去世发生在离婚冷静期内,当时原、被告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张某继承的房屋份额应属于张某和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张某出卖房屋取得的售房款。

对于前妻的诉讼请求,张某认为这简直是强词夺理,一方面,二人已经分居十余年,其间王某从未看望过婆婆,其作为儿媳没有尽到扶养义务;而张某平时尽到了较多扶养义务,所以张母在临终前立有遗嘱,分给张某较多遗产份额。另一方面,二人离婚时,王某明知其没有能力支付100万元的补偿款,需要继承张母遗产后才有能力支付,因此王某事实上已经同意以售房款来支付补偿款,不应当再要求分割售房款。二人为此各执一词,争辩不休,那么离婚冷静期内张某继承的房屋份额到底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审理

北京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张母去世时张某与王某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张母的自书遗嘱中并未明确写明张某继承取得的房产份额属于张某个人所有或者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根据双方的离婚协议,张某自愿支付王某100万元补偿款,但《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并未提到张某从张母处继承取得的房产份额应当如何分割,亦未明确约定售房所得款项是张某基于继承取得房产而给予王某的补偿款。

张某陈述王某明知100万元补偿款只能通过出售继承房屋进行支付,但补偿款如何支付与补偿款本身的性质并非同一概念。张某变卖继承房产按份额所分得的售房款属于一项新增的、并未进行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与此前约定的补偿款无关。因此张某继承的房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张某与王某共有,王某有权主张分割张某变卖房产按继承份额分得的售房款。对张某所述王某未尽到对婆婆的赡养义务而无权分得售房款的主张,因王某要求分割售房款是基于无明确约定情况下,婚姻存续期间继承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基于王某直接继承张母的遗产所得,故该项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最终,北京西城法院判决张某支付王某所继承取得的房屋售房款218万余元。

法官说法

离婚冷静期内,新增的财产并不能一概认定属于或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应该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为准绳。也就是说,离婚冷静期制度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并没有必然的联系。

具体到上述案例,如若张母在自书遗嘱中明确该房屋相关份额属于张某个人财产,则王某无权就上述房屋份额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此外,如若张某与王某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对离婚冷静期内取得的财产归属问题进行明确约定,也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婚姻是人身和财产关系的结合,选择离婚必然会导致人身和财产关系发生变化,离婚冷静期作为一个特殊的“缓冲期”,一方面,在离婚冷静期内,双方还未正式办理离婚登记,在法律意义上还是夫妻关系;另一方面,进入离婚冷静期后双方对离婚的后果有着明确的预期,该冷静期有别于日常婚姻存续期。

北京西城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程乐法官建议,首先夫妻双方在离婚冷静期的三十日内审慎处置财产对可能涉及分割的财产既不能盲目购置,也不能私自进行处置,特别是关于购置、处置房屋、小型汽车等大件的不动产和动产,防患于未然。若发现一方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另一方应搜集好相关证据,第一时间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其次,订立《离婚协议书》时在夫妻财产约定相关协议中,明确约定离婚冷静期内取得财产和负担债务的相关问题。协议内容必须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违反法律,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一旦签字即生效,双方都应该严肃对待、谨慎签署。随意的约定可能会导致协议效力的瑕疵,随意签署可能会损害自身合法权益。必要时,可以对协议进行公证,真正避免日后不必要的纠纷,做到“一别两宽,不生恩怨”。

最后,婚姻作为组成家庭的重要方式,使得社会能够持续运转,也使得每个独立的个体有可能在最小单位的组织中找到精神温暖。离婚冷静期并不妨碍离婚自由,其设置是为夫妻的矛盾进行缓冲,提升对离婚的审慎程度,避免冲动轻率离婚,不至于在离婚后悔不当初。也通过提高离婚成本来督促夫妻更冷静地思考夫妻关系、磨合生活,提高对家庭和社会的责任感。在离婚冷静期内,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安排、儿女照顾,特别是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进行充分沟通协商,真正做到好聚好散。

责编:刘淞菱、李煦

制作:王娜

校对:李旭颖

审核:龚紫陌


以上就是关于《【以案释法】女孩点链接后被前男友追踪杀害 是谁暴露了她的位置?》的全部内容,本文网址:https://www.7ca.cn/baike/25772.shtml,如对您有帮助可以分享给好友,谢谢。
标签:
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