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说民法典丨第3期:未成年人侵权,民事赔偿责任该由谁承担?

2023-05-09 04:47:47

 

自《民法典》发布实施以来,西乡法院全面贯彻实施民法典,切实落实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有效化解了各类民事纠纷。现精选适用民法典典型案例,开设“案说民法典”专栏推送,以案释法,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

近日,西乡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未成年人造成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回顾

被告马某某系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被告马某甲、夏某某系马某某亲生父母,现已离婚。2022年9月6日,马某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途中,与非机动车道内同向步行的胡某某相撞,致胡某某倒地受伤。因胡某某年事已高,经送医治疗,于2022年9月7日不治身亡。2022年11月1日,西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胡某某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马某某父母支付了部分抢救费用和丧葬费,对剩余损失拒不赔偿。且夏某某认为其已支付了部分费用,与马某甲离婚后马某某由马某甲抚养,应由马某甲赔偿。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马某甲、夏某某双方虽已离婚,但二被告系被告马某某亲生父母,仍为马某某的法定监护人,有义务对马某某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马某甲、夏某某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各项经济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故本院判令被告马某甲、夏某某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西乡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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