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禄寿乐队成员之一杜雪儿因涉嫌犯走私毒品罪被抓-福禄寿乐队杜飞儿

4月25日,据北京法院消息,参加过《乐队的夏天》的福禄寿乐队成员之一杜雪儿,因为涉嫌犯走私D*P罪被抓。因犯走私D*P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最新进展 · 福禄寿乐队成员之一杜雪儿犯罪被抓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杜雪儿,女,1991年12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硕士研究生文化,北河三(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约艺人,住北京市丰台区;因涉嫌犯走私D*P罪,于2021年1月29日被羁押,同年3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杜雪儿是通过微信联系境外卖家,从美国购买邮票LSD 9张,并通过邮寄走私入境,在海关被查获。经鉴定,邮票装LSD[1]检出违禁品,涉毒。
邮件是在通关时被查获而案发,侦查人员顺藤摸瓜带着快递员来到杜雪儿住所,在杜表示快递系她的之后将其抓获。其中有个细节:杜是用了假的收件人名”周强“,投递收件时开门的是保姆,投递问认不认识周强,保姆说不认识,让他等等,就上楼问杜,有个周强的快递,可不可以收,杜说可以收。签收完包裹,警察就紧跟着进来了。所以是人赃俱获。
杜雪儿的辩解是(1)自己不知道购买的物品是违禁品,(2)也不知道邮件来自境外。因为罪名是走私D*P罪,需要构成这两个要件。
下面我们来分析下《刑法》走私D*P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走私D*P罪,是指违反国家D*P管制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D*P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1) 走私D*P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国家对D*P的管理制度,同时也侵犯了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2) 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D*P管制法规和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D*P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3) 犯罪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凡是达到刑事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论是我国公民,还是外国人,原则上都可成为该罪的主体。
(4) 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走私的物品是D*P,而实施走私的行为。
因对于杜雪儿的以上辩解,检方也提供了很多证据以证明被告人明知LSD系D*P仍从境外购买。其中主要包括∶杜某自己的供述,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等。这里面涉及到福禄寿乐队另外两个成员的传闻证据,譬如曾听说被告人杜某提到过LSD类似于药物可以开发大脑等。
另外,本案中杜雪儿的辩护人(律师)整体上也做了无罪辩护,思路如下:
1.关于被告人无走私D*P故意的主张,其提交相关文章报道以试图证明LSD的药用功能,实际上该内容无需证明,因为《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等文件明确承认LSD的医疗功能[2],关键在干杆某自身购买LSD是否系出于医疗目的,其是否有精神方面的疾病。另外,关干从被告人住所处搜出大麻检测试剂板的问题,为了避免控方将其作为指控被告人刻意规避吸毒检测的证据,辩护人举证证明该试剂板系为了在参加综艺节目前进行自我检测而准备,并得到了合议庭的采信。
2.关于被告人并无走私行为的主张,其主要着眼于包裹收件人姓名并非被告人杜某,并举证证明聊天记录中提到的咖啡,集邮等词汇系指与D*P无关的内容。该主张并未得到合议庭采信。
3.关于本案在程序上存在违法问题,经查看同步录音录像后发现,2020年3月5日侦查人员对被告人存在诱导性讯问的情况,因此当天的讯问笔录被法院予以排除。但是结合被告人杜某的其他有罪供述和在案证据,仍足以认定其主观上有从境外买入D*P的故意,客观上有走私D*P的行为。

关于辩护人所提杜雪儿涉案D*P数额不大,D*P已被起获,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并对杜雪儿酌予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杜雪儿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最终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D*P,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D*P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注释:
[1]: 麦角酸二乙基酰胺,一种致幻剂,属于《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的违禁药品.
[2]: 麦角酸二乙基酰胺属于管制药品, 在临床上也属于治疗精神类疾病的药物,根据《全国法院D*P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武汉会议纪要》) 中规定,以医疗目的非法贩卖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原则上不作为D*P犯罪处理。
基于有利类推的逻辑,贩卖行为不构罪,那么对向犯即购买行为亦不构罪。因此,不少走私或持有D*P案件中,医疗目的也成为无罪辩护的理由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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