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疾风吧!老司机也拐不过58汽车金融这些“弯”

2023-06-12 14:36:58

 

抽丝剥茧,破解了“卖家不挣钱,买家多花钱”的怪现象

疫情开始到现在,整个汽车交易市场并不好过,是属于受影响比较直接的领域。

与此同时,二手车的交易也随之下降,有些二手车交易平台纷纷“告急”。然而,今天我们要说的是大家非常关注的问题,从2018年至今,关于二手车买卖,二手车分期购买消费者权益损失的事件屡见不鲜。

如今,二手车分期购买流传出这样一句话:“卖家不挣钱,买家多花钱”。这确实让人啼笑皆非,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现象?二手车分期的“套路”又在哪里呢?

第三方投诉网站上,关于二手车交易,消费者分期购买二手车产生的投诉较多。但是,投诉的点都比较集中,不乏贷款金额与合同金额不符、利息超高、砍头息、甚至还有“拖车”的现象发生。

冷静下来看,这些问题都是一个共性问题,并不是一家二手车交易平台单独的问题。换句话说,这是一种行业共性,普遍存在。从金融业务的角度而言,之所以出现这样的问题,是随着二手车交易过程中,分期消费、分期还款的业务模式而产生。

有消费者向我吐槽,现在分期买二手车,一旦不还就被拖车,我不想知道它是怎么来的,我就想知道它是怎么没的。

说句心里话,皂叔这个沉浸金融行业多年的老司机,在调查这个业务模式的时候也差点翻了车。二手车交易涉及到的分期买卖,业务模式确实非常复杂,这也让普通的消费者纷纷“采坑”。

为了能把这些隐藏的业务模式写清楚,我尽量用通俗的语言来描述,让消费者明白这里面暗含的“猫腻”。

“失踪”的首付款

化名张先生的消费者购买二手车,并且通过58汽车金融进行二手车分期业务。车辆总价款28.6万,其中贷款20.07万。首付款9.76万,给二手车商卖家订金1万。三次支付显示张先生共计支付10.76万。

为了让大家看得更清晰,用表格表示一下:

首付款

9.76万

给卖家订金

1万

其中,通过张先生的流水记录显示,订金1万元直接转到了商家的个人账户中。

首付款,则是通过分两笔转到了58汽车金融业务员的个人账户中。

然而,另张先生不解的是,最终看到“合同”首付款竟变成了8.5814万,少了1.18万元。消失的1.18万元哪儿去了?

58汽车金融回应称:

关于消费者缴纳的首付款,已在合同明显位置清晰标注首付款金额及相关内容,以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消费者在签署时有义务查看,签署合同完成,表明对首付金额无异议。

同时,首付款均有收款凭条保留。另外,消费者所述“首付款”如涉及转经销商等他人的款项需要其自行核实,我司并没有收到合同标注首付款以外的其他首付费用。

值得一提对的是,张先生确实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的方式给到58汽车金融业务员个人账户。

就此问题,58汽车金融的回应称:

我司收款均通过我司POS机或者对公账户进行收取,相应款项均会与消费者确认并在合同中展示。签署合同时消费者可查看到其应支付金额,如消费者有疑问可在签署当时终止。

我司严禁业务人员不按公司规定私自操作,巡检和品控部门如发现情况属实将对其严格处理。如出现纠纷,我司会积极调查签署过程,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处理,并答复消费者。如有客户出现此情况,亦可致电我司客服,会有专人受理。

那么,张先生给到业务人员个人账户中的“首付款”,该业务人员是否已经违反公司相应的规定。并且,从中少了1.18万元到底算做了什么?

其实,这个问题不用去回避,如果中间少的1.18万元算作了业务人员的提成,也可以开诚布公的说出来。但是业务人员私下收费,消费者的首付款与合同首付款的金额不符,并出现短缺,58汽车金融确实存在一定的管理漏洞。

抽丝剥茧,还原二手车分期业务

接下来的内容请大家仔细看,如果觉得我说的还不明白,请准备好纸笔,画一个流程图记录下来。简单的二手车买卖分期付款业务,经过层层的“包装”,把我这个多年做金融的“老司机”也带沟里了。

先看问题。

很多消费者反映,在58汽车金融和其他二手车交易平台上分期购买车辆,都遇到了签署“融资租赁”合同的问题,虽然车辆归属于消费者名下,但是没有机动车登记证(以下简称:大本),并且一旦出现还款违约直接性的把车辆“拖走”。

消费者就烦迷糊了,车是我的车,行驶证上也是我的,我不还款你就拖走,这完全侵害了我的权益。并且,从2019年开始,监管部门严厉打击“暴力催收”,“拖车”这种行为已经涉及到了暴力催收,况且车还在消费者名下。

要解开这一系列的问题,必须还原一下整个二手车消费分期的业务模式。

从整个模式上看,消费者认定二手车分期无非就是分期业务,消费分期。不少消费者反映,一开始并不知道签署的是融资租赁合同,办分期的时候才发现,不懂也没多问。其实,融资租赁业务相对小众,大部分的消费者并不知道(业务模式较为复杂)。

58汽车金融的回应是:

金融顾问上岗前均有相关业务培训,关于业务的部分我司要求其对客户解释到位,以确保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服务。我司和消费者签署的合同为融资租赁套系合同,合同中对融资租赁模式说明的标题和重要条款都做了着重加粗显示,做到尽可能地提示到消费者。消费者确认无误后签署合同,亦表明对合同内容知悉。

这里皂叔要提醒一下消费者,不管是买任何东西,签署合同的时候一定要看仔细。很理解买车人的心态,谁提车不开心啊,但是千万别开心到啥都不看了,当心其中的“猫腻”。

我们以张先生的“消费分期合同”为例。

合同中,消费者即甲方是承租人。租赁公司即乙方是出租人。这本身没有什么问题。然而在合同表示:甲方与乙方之间达成的是融资租赁回租业务。

这一点请所有消费者注意!

所谓的回租业务简单说就是:我买过来再租给你。

这一辆二手车你从原车主那买的吧,好你现在分期付款,作为汽车金融公司,我给你提供“分期业务”,你给我还款。我要把你的车买过来,再租给你,这样就等于你既能开着车,每个月给我还“租金”。

也就是说,消费分期购买的汽车变成了“租赁物”,消费分期款变成了租金。

这也没问题。传统的融资租赁业务中,回租业务相当常见,不仅仅在车辆上,医疗器械、生产线、加工车间都可以使用回租业务。

然而令人诧异的是,对于回租业务来讲,租赁物(汽车)的所有权应该发生转移,刚才提到了买过来再租给你么,作为承租人(消费者)你只有使用权,所有权应该归出租人所有。但是,在这笔业务中,消费者张先生却声称拥有该汽车的相关行驶证,证明车就他的。

闹鬼了。完全不符合融租租赁回租的业务逻辑。如果所有权发生了转移,承租人(消费者)完全拥有这台车,不还款了怎么办?

所以整个关键问题就出现在“所有权”上。

然而,很多消费者都反应,虽然自己车辆手续齐全,但是没有大本?大本一直是58汽车金融保管。只有还款完毕后,才能给大本。

这所有的猫腻都在“大本”上。

为此58汽车金融就此问题也做出了回应:

根据合同约定,消费者办理车辆融资需办理以我司或银行为抵押权人的车辆抵押登记手续,为确保抵押登记的真实性、避免消费者私下办理解抵押登记手续,融资租赁期间车辆登记证会由我司或银行代为“保管”,并在履约完成后交还于消费者手中。保管期间,我司或银行不会将登记证用于任何非法用途,且消费者有正当合法需求的,可以向我司或银行申请调用。

看到没,其实58汽车金融的回应已经说清楚了。车辆大本啊在我们这押着呢,办理我司(58汽车金融)或银行为抵押权人的车辆抵押登记手续。

说到底,这辆车被抵押了。

这下大家明白了吧,总结一下就是,58汽车金融二手车消费分期业务,表面形式是消费分期,实质合同是融资租赁,本质业务是抵押放贷。一种形式嵌套了三种“借贷业务”,别说普通消费者了,就是有金融基础的人也得被绕进去。

所以,对于消费者而言,这辆车是你的,没问题,但是你的车辆被抵押了,在没有完全结清“分期贷款”之前,你无法处理这辆车,并且严格意义上说这辆车也不属于你。此处等同于房贷银行抵押登记,但是房贷不签“融资租赁合同”。正因为车辆做了抵押登记,如果消费者不还款,出租人主张权利,可以拖车。

为此,大多数像张先生这样的消费者一直都被蒙在鼓里。

那么这算不算是套路贷呢?很难去界定套路贷,但是这种“嵌套”型的业务模式确实存在重大问题。

根据张先生的合同上看,出租人为“伍捌(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这家租赁公司与58汽车金融又是什么关系呢?

58汽车金融就此回应:

伍捌(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系58金融集团旗下公司,该公司根据商务部颁发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依法合规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融资租赁面临全面收紧,业务不规范也会导致“清退”

自2016年,融资租赁公司由之前的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设立并且监管,已经移交到了银保监会进行监管,监管主体发生了变化。

于此同时,随着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开始,类金融业务、融资租赁也开始了全面的整顿,

据新京报报道。此前深圳、天津、江西等省市直辖市开展了“融资租赁公司”清理,一些空壳融资租赁公司被清退。并且很多地区设立了“黑名单制”。

不久前,银保监会已经下发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标志着融资租赁公司正式纳入银保监会监管,从新设定融资租赁公司以及融资租赁业务等相关规则。

刚才我们分析最终得出的结论,58汽车金融本质上依然是“抵押贷”。与消费者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实质上并非真正的“融资租赁”。

根据银保监会下发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第八条“负面清单”中提到的:融资租赁公司不得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这一条,58汽车金融已经踩了“红线”。

58汽车金融的回应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4)第九条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可授权消费者(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融资租赁公司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伍捌(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依法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与消费者签署相应《融资租赁套系合同》,不存在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或办理抵押贷款的业务模式。

根据“最高法的相关解释”,可以办理抵押登记,是建立在融资租赁业务的基础之上。然而,58汽车金融却不完全是融资租赁业务,本质是抵押贷款业务。刚才也提到了,58汽车金融将消费者(承租人)的大本“代为保管”,是为了办理车辆融资,办理以我司或银行为抵押权人的车辆抵押登记手续。如果抵押在银行,那么58汽车金融就是“助贷公司”,最终的债权人是银行,58汽车金融是通道。银行通过58汽车金融向消费者进行放款。还是受托发放贷款。

当然,这并不是58汽车金融自身的问题,大量的投诉显示,二手车交易平台以及汽车金融公司也出现了同样的问题,都是利用“融资租赁牌照”来进行车辆分期业务。所以,这是一个共性问题。

然而,法理上的解读和监管颁布的“负面清单”确实存在一定的冲突。这还需要监管来重视这个问题。目前,我国汽车消费市场受到疫情的影响变得不景气,融资租赁相关政策也面临着落地。如何去化解其中的矛盾,如何规范的发展“二手车买卖分期”业务,规范融资租赁发展,亟待监管给出明确的细则。

来源:皂话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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