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驰汽车金融”因信息披露不符合要求等侵害消费者权益被通报

2023-07-05 06:11:44

 

文/汤圆

2月10日,中国银保监会官方公众号发布关于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下称奔驰汽车金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通报。

通报显示,奔驰汽车金融因宣传材料未明确说明贷款产品提供方、服务价格信息披露不符合要求、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执行不到位等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并存在消费者信息安全风险隐患。值得注意的是,奔驰汽车金融已按监管要求进行了整改。

奔驰汽车金融宣传材料未明确说明贷款产品提供方。据了解,奔驰汽车金融2019年7月提供给经销商的“‘藏不住’系列GLA朋友圈海报-通用版”宣传材料,将公司贷款产品和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产品放在同一页面,但未明确说明贷款产品提供方为奔驰汽车金融;2020年1月提供给经销商的“没错系列朋友圈海报”宣传材料,以“奔驰金融”名义同时宣传贷款产品和租赁产品,仅提示“‘奔驰金融’指代奔驰汽车金融和奔驰租赁”。宣传材料未明确说明贷款产品提供方的行为,不符合《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相关规定。

此前,曾有不少用户投诉,原以为办理了“奔驰汽车分期消费金融”,之后才知悉是在售后回租融资租赁购车。

此外,奔驰汽车金融服务价格信息披露也不符合要求。奔驰汽车金融在官方网站披露《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收费项目公示》,具体路径为:购车支持—金融服务—合规宣传,列示在官方网站第3层目录下。奔驰汽车金融未在网站主页醒目位置公示服务价格信息的行为,不符合《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通报称,奔驰汽车金融有关消费者信息授权使用的格式条款未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2019年5月至2020年12月检查期间,奔驰汽车金融提供并与消费者签署的《汽车贷款抵押合同》载明,消费者授权该公司可以向其所属集团内的任何公司、其他贷款人授权的或向贷款人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收集、披露以及允许其使用消费者信息。该授权条款在合同有效期内以及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持续有效。上述关于披露消费者信息的范围、使用消费者信息的时长等条款约定未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相关规定。

通报还指出,奔驰汽车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执行不到位。奔驰汽车金融内部的产品审查流程中,2项产品的审查记录仅有消费者权益保护专员签名,未按照监管要求提出明确、具体的审查意见。制作的金融顾问营销指导材料、培训材料等,未经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奔驰汽车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执行不到位,不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

企查查显示,奔驰汽车金融成立于2005年9月,注册资本约70亿元,由戴姆勒股份公司和戴姆勒大中华区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持股,前者为大股东,持股比例52.2%。该公司当前共2条行政处罚信息,其中2021年11月,奔驰汽车金融因“发生核心业务系统中断暴露出业务连续性管理不到位,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罚40万元。企查查显示,当前该公司裁判文书数量超2000件,案由多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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