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死”案件无小事,法律严惩有态度-社死的经历尴尬知乎

2023-06-02 02:54:55

 

在生活中,你遭遇过“社死”吗?“社死”是最新网络流行语,全称是“社会性死亡”,其意思是在网络社交或现实社交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在大庭广众之下出丑,令当事人觉得非常尴尬、丢脸,甚至想“换个城市生活”。或许生活中我们所遭遇的“社死”只是一些略微滑稽、引人发笑的事情,即便如此也会让我们觉得尴尬至极,甚至给社交带来一定困扰。

但这只是冰山一角,近些年来“社会性死亡”案件不断出现在公众的视野,前有“取快递女业主被造谣出轨快递小哥案”,使当事人谷某遭遇“社会性死亡”,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患上抑郁症;后有“岳某侮辱案”,岳某在网络上散播大量被害人张某的裸体图片和视频,行为极其恶劣,张某倍受舆论摧残,最终不堪受辱服毒身亡,年仅34岁;更有甚者用被害人的私密生活视频牟利,将其作为商品在网上大肆贩卖……这一个个案件触目惊心,可能与伤害身体、财产的行为相比,“社会性死亡”案件给受害人带来的伤害是精神性的、间接的,但互联网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后果不可控,其有可能给受害人带来毁灭性的打击。

关注法律的朋友们可能会发现,以上案件均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选编为指导性案例,也就是昨日最高检发布的第三十四批指导性案例。其实,我国保护人格权的决心在《民法典》已经有所体现,《民法典》中人格权保护独立成编,规定对人格权的保护包括对生命、身体、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和隐私等权利的保护,以及由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同时,在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当受害人人格权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应按法院判决立即停止侵害、排除所造成的妨碍、消除已有影响、恢复受害人名誉、向受害人赔礼道歉等。可见我国立法非常重视对精神性人格权利的保护。

根据昨日最高检公布的五件人格权刑事保护的案例,“社会性死亡”案件不仅仅是民事案件或刑事自诉案件,更有很大可能转为刑事公诉案件,行为人甚至会承担有期徒刑等刑事责任。这表现了我国司法业高度重视“社会性死亡”案件,以及依法惩治网络诽谤犯罪的坚定决心,不让网络犯罪者逍遥法外。

总而言之,网络不是“隐身衣”,“社死”不是恶作剧,人格保护有决心,法律严惩有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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