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江苏出台新意见(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2023-02-28 17:06:35

 

转自:南京晨报 2月27日上午,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并解读即将于3月1日正式施行的《关于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制定出台对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推动环境改善、促进绿色发展,实现高水平保护与高质量发展良性互动,努力建设美丽江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核心在于,由政府作为赔偿权利人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责任者,依法追究其造成的除人身、财产损害之外的生态环境本身损害的修复和赔偿责任;目的在于通过改革,逐步构建包括鉴定评估、纠纷解决、环境修复和监督、赔偿资金管理等内容的规则体系,以有效加重环境损害者的违法成本,最大限度地抑制对生态环境的污染破坏。

《意见》对江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做出全面部署 《意见》共分四个部分,十八条,提出11项具体工作,在贯彻国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江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际,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目标,对江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做出了全面部署。

《意见》提出了案件分级管辖、分类管理明确省市两级的管辖范畴,细化重大案件的适用情形,推动案件办理提质增效明确简易评估认定程序适用范畴首次提出对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涵盖评估认定和磋商,从省级层面统一适用标准,基层办案更具可操作性,有助于实现案件办理效率和效果的双赢。

推行惩罚性赔偿和禁止令措施统筹考虑生态环境损害情形、行为人主观故意等多方面因素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或申请采取禁止令等措施,推动受损生态环境及时止损、有效恢复允许多样化的赔偿与修复方式鼓励探索与清洁生产、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等相融合,丰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赔偿与修复形式。

拓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实施主体首次明确县(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可以接受委托协助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关工作,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和成效 5年来累计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3767件

记者在会上了解到,2018年1月1日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在全国试行江苏先行先试,构建独具特色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1+7+1”制度体系截至2022年底,江苏全省累计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3767件,涉案总金额11.32亿元。

省政府诉德司达公司案、省政府诉安徽海德公司案,被社会各界广为关注苏州高新区某企业渗排电镀废水案、南通市33家钢丝绳生产企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先后入选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各项工作位居全国前列。

近年来,江苏多部地方性法规也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做出地方性规定其中,《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在全国范围内首次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磋商程序要求写入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实现了从“主动”磋商到“应当”磋商的转变,进一步强化磋商程序的法律地位。

不仅如此,赔偿修复形式还更加多元化南京市公布了第二批5家生态环境修复基地名单,在雨花三桥湿地、八卦洲修复基地的基础上,增加了新济洲、绿水湾、龙袍湿地等修复基地,打造长江生态修复基地之链常州市结合打造新能源产业之都的定位,创新提出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建设便民汽车充电桩的替代修复形式。

苏州市统筹推动修复基地市域一体化布局,形成太湖生态岛、吴江平望·四河汇集、虎丘太湖、张家港长江、太仓入海口等“江河湖海”公益修复基地体系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印发《关于生态环境损害劳务代偿的暂行办法》,并在海门区青龙港绿地生态公益林实施。

镇江市支持以生产技术绿色改造资金折抵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鼓励适用补种复绿等恢复性、替代性方式修复生态环境等截至目前,全省累计办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2683件,其中已开展修复1310件,涉案金额4.56亿元。

南京晨报/爱南京记者 刘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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